《山東省供銷合作社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以“小快靈”方式解決難題
基層供銷合作社可廣泛吸納農民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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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基層供銷合作社可以通過勞動合作、資本合作等多種途徑,廣泛吸納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
●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或者為融資平台舉債提供擔保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於基層供銷合作社建設和社有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為農服務
9月23日下午,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供銷合作社條例》,條例將於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是農業大省,供銷合作社在服務農民生產生活、促進農業農村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劉東生介紹,目前,國家層面立法尚未出台,供銷合作社的性質地位、職責定位、特定權益保障主要由政策文件確定,缺乏法律法規支撐。為更好推動我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助推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嫣姝介紹,立法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以“小快靈”方式解決難題。條例不設章節,共二十九條,貼合農民群眾生產生活需求和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實際,總結山東省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成果,補齊制度短板、健全運行機制、豐富服務功能。
條例開篇明確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級聯合社和基層供銷合作社,並規定供銷合作社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屬性,實行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條例對供銷合作社組織架構和治理機制作出系統性規定,明確供銷合作社分為基層供銷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聯合社受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負責行業指導、政策協調、資產監管等工作,形成上下貫通、整體協調的運行機制。條例明確,基層供銷合作社可以通過勞動合作、資本合作等多種途徑,廣泛吸納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鼓勵通過資本合作、資源聯合、服務共建、項目聯建等方式,加強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企業開展多層次、多形式聯合合作。
條例緊扣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主責主業,對農資供應、農產品流通、農業社會化服務、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應急保障等重點業務作出系統規定。條例對社有資產管理、運營、保護等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社有資產管理制度,聯合社應當建立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等制度,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對社有資產及收益實行單獨核算、專賬反映。條例明確,供銷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社有資產和其他合法財產,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或者為融資平台舉債提供擔保,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不得非法干預社有企業和基層供銷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條例規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於基層供銷合作社建設和社有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為農服務。
省供銷社監事會副主任孫豐帥表示,將深刻把握條例實施重大意義,通過豐富形式載體做好條例學習宣傳普及,堅持學用結合、以法促干,推動條例落地見效、賦能鄉村振興實踐。(劉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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