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條措施全方位守護“她權益”
《山東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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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近日,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條例共10章69條,主要規定了保障婦女政治權利、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以及相關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將於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盧俊介紹,隨著社會轉型速度加快,婦女權益保障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如靈活就業婦女的生育保險、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性騷擾防治的協同治理等,這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亟待通過立法進一步規范和調整。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紹,立法中堅持問題導向,在深入調研論証的基礎上,著力解決就業性別歧視、農村婦女權益保障等問題,不斷優化婦女發展環境。條例重視婦女政治權利保障,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中女性候選人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的女職工比例相適應。明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參與居民自治、村民自治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條例細化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保障相關規定,明令禁止14種侵害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的違法行為。特別是為應對數字化時代和網絡環境下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保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網絡上針對婦女個人肆意發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等信息的網絡暴力,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貶損婦女人格尊嚴的信息。注重維護婦女健康權益,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婦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等﹔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條例重視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權益保護,規定工會可以與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或者行業協會等就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和相關待遇開展協商。重視對農村、老年、喪偶等婦女群體的保護,條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含有性別歧視的內容,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規定老年婦女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被贍養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婦女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省婦聯副主席盛淑慧表示,要嚴格對標條例賦予的法定職責,主動擔當、依法履職。建強12338婦聯維權服務中心、婦女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基層維權服務陣地,健全婚姻家庭糾紛源頭預防、動態排查、多元化解的工作機制,主動履行監督職責,對就業性別歧視、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性騷擾、家暴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及時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劉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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