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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補上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短板,對工資、參保等加以明確——

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盼落細落實(金台視線)

本報記者 金 歆 王 丹
2026年07月27日10:3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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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繼續就業通常被稱為超齡勞動者。他們中既有退休返聘的技術骨干、行業專家,也有從事保安、保潔、家政、后勤等工作的普通勞動者,憑借多年工作經驗為社會繼續貢獻“銀發力量”。

  但長期以來,超齡勞動者勞動權益保護面臨法律難題,一旦遭遇欠薪、工傷認定、超時加班等情況,往往難以獲得有效救濟。超齡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堵點究竟在哪?7月1日正式施行的《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如何推動破解超齡勞動者的維權困境?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用工關系性質難以認定,此前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面臨法律困境

  “節假日從來不休,‘五一’假期、端午節公司都要求上班。”江蘇鹽城市讀者唐先生近日反映,其母張女士58歲,2026年2月入職某物業公司做保潔。作為超齡勞動者,每月2000多元的工資,從沒有加班費之說。“而且公司簽協議的時候,隻給我母親看簽字頁,簽完公司就收走了協議,我母親連合同也沒有。”

  今年7月9日下午,張女士正常打掃時,被經過的車輛撞傷,導致腳部骨折。“事故發生后,交警隊和相關部門到物業公司多次溝通,要求查看勞務合同和保險單等材料,以便進行責任認定和理賠處理,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推諉。”唐先生7月24日表示。

  這期間,唐先生曾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對方回復稱,企業與超齡勞動者之間屬於勞務關系,不予受理,而且表示“如果是勞務關系,也無工傷一說”。

  作為超齡勞動者,李女士等3人的欠薪問題在解決時也遭遇同樣梗阻。他們在山東濟南某商務酒店做客房保潔,自2025年12月至2026年5月,近6個月的工資被拖欠。李女士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但仲裁部門以他們超過50周歲為由未予受理。李女士無奈之下隻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為何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短板長期存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此前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用工關系性質難以認定。”

  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斯琴介紹,長期以來,勞動者要享有勞動法賦予的社保、休息休假、最低工資保障等各項權利,前提是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雙方之間被認定為勞務關系,權利義務由雙方自行約定,勞動者不當然享有勞動基准權利,勞動監察部門也無權管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則明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介紹,對於上述條款,實踐中認識不一。因為法律規定的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認定標准裁判尺度也有較大差異:在廣東、浙江等地,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均不能與用工主體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江蘇、吉林等地以“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判定標准﹔上海、天津等地則採取“原則否定+例外承認”的彈性處理方式。

  “規則認定的模糊性,形成了部分基層執法部門的慣性思維——只要是超齡勞動者,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勞動監察不介入、勞動仲裁不受理,直接推給法院走民事訴訟程序。”斯琴說。

  用工性質無法認定,還引發了一系列衍生問題。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工傷認定難。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証明材料”是工傷認定申請必須提交的材料之一。沒有勞動關系,自然無法認定工傷。

  此前,廣東揭陽市的孫某工作時被撞傷,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為孫某入職時已達退休年齡,不屬於《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范疇,與其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未按項目參保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不予認定工傷。

  《暫行規定》彌補空白,施行中仍有問題需進一步明確

  7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5部門出台的《暫行規定》正式施行。王天玉表示,這是我國首部專門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的部門規章,其出台標志著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從“無法可依”的灰色地帶,邁向制度化的基准保護階段。

  具體來看,這部規章重點解決了幾方面問題:

  明確保護對象。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靜漪表示,《暫行規定》開宗明義,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作為適用起點,不再糾結於用工關系是勞動還是勞務,確立了“有勞動即有保護”的原則。

  完善保護內容。王天玉介紹,《暫行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事項﹔要求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工傷保險費等。

  暢通維權路徑。《暫行規定》明確,因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表示,《暫行規定》的重要突破之一就是將無勞動關系情形下的勞動權益爭議納入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推動勞動爭議從“勞動關系爭議”向“勞動權益爭議”轉變。

  “《暫行規定》施行后,勞動部門聯系了我。”雲南昆明市讀者田女士反映,其母親在北京豐台區務工被欠薪1萬多元。2026年6月,她通過全國欠薪線索反映小程序求助,卻被告知母親已滿55歲,屬於超齡勞動者,不在人社部門管轄范圍內,“讓我們找工會、申請法律援助”。正當她求助遇挫、十分無奈時,7月中旬,“應該是勞動部門給老板打了電話,我媽媽被欠的工資拿回來了一半。”

  一些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可據此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處理,同時應該看到,《暫行規定》仍有需要完善的空間。

  王天玉認為,首要問題是保障范圍存在明顯缺口,大量靈活就業的超齡勞動者被排除在外。他表示,《暫行規定》的適用對象是“用人單位招用的超齡勞動者”,即存在明確用工主體的超齡人員。但現實中大量超齡勞動者以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方式務工,不在保障范圍之內。

  近期一個案例印証了這一點。北京朝陽區60歲的外賣騎手劉先生與平台就當月工資結算產生糾紛,他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對方告知即便《暫行規定》已施行,這類糾紛也不在適用范圍內。

  斯琴表示,《暫行規定》對施行前已發生的超齡勞動者權益糾紛是否具有溯及力,也是需要明確的問題。

  吳女士在江西靖安縣一家餐館打工,她因欠薪撥打勞動監察電話,工作人員以“超齡不屬於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吳女士提起“7月新規”,對方明確答復“7月1日之前的糾紛不受理,之后的才管”。

  讀者王女士也反映,67歲的父親2025年5月入職北京某公司從事保潔工作,一直被拖欠工資。像她父親這樣的保潔員有20余人,每人被欠薪1萬元到3萬元不等。向勞動監察部門尋求幫助時,對方說年齡超過60歲只能去法院起訴。

  7月1日《暫行規定》施行后,她再次詢問:“人社局勞動監察部門回復,他們隻管7月1日之后的欠薪,隻有規章施行之后,他們勞動監察才能介入。之前的還是只能起訴。”

  唐先生的母親在今年2月入職,而發生事故是在今年7月9日。勞動監察部門仍表示,入職時間在《暫行規定》出台之前,無法按新規處理。后經反復要求,勞動監察部門才和公司進行了溝通,但公司至今未進行處理。

  此外,王天玉介紹,在工傷保險之外的其他社保方面,《暫行規定》遵循自願、協商原則:超齡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單位也可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但這種“協商參保”模式,在勞資雙方地位不對等的現實中很容易流於形式。

  解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中最突出的問題,筑牢基本權益底線

  葉靜漪表示:“近些年各地各部門為解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做了諸多嘗試,也取得了不少成果。”特別是《暫行規定》立足人口老齡化現實,創新制度設計,統一裁判標准,破解超齡勞動者長期面臨的權益缺失、維權困境,是重大的政策利好,必將對超齡勞動者維權產生顯著的積極作用。

  “《暫行規定》有的內容偏方向性、原則性,后續可以進一步細化,出台配套實施細則。”葉靜漪表示,比如《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工傷保險費,但又提出工傷保障辦法另行制定,“這就容易導致部分地方因缺少操作細則,無法將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障落到實處,亟須配套細化規范落地。”

  也有讀者反映類似情況:62歲的農民工譚師傅在江西撫州資溪縣一處高速工地務工,今年4月進場時他主動要求購買務工保險,甚至願意個人承擔一半費用,工地負責人卻對此置之不理。

  5月,工地發生事故,譚師傅身受重傷,施工方卻以他無勞動合同、無工傷保險為由,拒絕申報工傷且拒不提供工地監控、每日出勤照片等能夠証實事實勞動關系的証據,而他個人又無權調取。盡管人社部門明確表示,工地有配合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定義務,並出具了《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但維權過程仍不順利。“還在和老板談,目前還在確定勞動關系。”譚師傅近日表示。

  王天玉表示:“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的情形,如何認定工傷並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責任,如何保障超齡勞動者獲得與標准勞動者同等的工傷救濟,都需要在后續制度中完善。”

  此外,針對一些超齡勞動者自我維權能力不足等問題,王天玉認為,要真正暢通超齡勞動者維權渠道,還需推動機制磨合,落地多元協同治理格局。

  《暫行規定》提出,工會依法維護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人社、衛健、稅務、醫保等部門及工會、企業代表組織按照職責協同做好保障工作。但實踐中,調解仲裁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機制尚不健全,工會維權職能發揮不充分,部門間信息共享與協同執法仍有壁壘。如何構建從權利宣告到權利落地的閉環,形成真正有效的多元主體治理格局,仍需在制度運行中持續探索。

  “對於超齡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法律關系性質問題,這一點還需要今后在立法層面予以明確。”葉靜漪建議。

  王天玉認為,下一步重中之重是打通用人單位為超齡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的渠道,優化參保流程與工傷認定程序,解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中最高發、最棘手的問題,筑牢基本權益底線。

  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提高超齡勞動者書面用工協議簽訂率,建立專門舉報投訴熱線與小額爭議快速處理機制。長遠來看,應逐步將靈活就業超齡勞動者納入權益保障范圍,當前最緊迫的是為該群體提供職業傷害保障,最終實現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全覆蓋,讓每一位超齡勞動者都能在勞動中享有尊嚴與保障。

  (張玲溪參與採寫)

  《 人民日報 》( 2026年07月27日 07 版)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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