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修訂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為保障居委會經費立下“硬杠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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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辦法規定了居務公開制度,對不及時公開的明確處理方式和責任追究
●明確居民委員會日常運轉經費、成員報酬及其標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並撥付
●對需要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工作或者委托居民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的,應當提供經費和條件保障
3月31日上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會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忠明介紹,現行的辦法自1993年制定頒布33年來,一直未修訂。法規的多數條款內容已不能很好地與國家法律銜接一致,也無法完全適應當前加強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的實踐需要,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辦法共7章43條,將於4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嫣姝介紹,辦法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性質、定位及相關工作原則,同時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在居民委員會組成和職責方面,辦法明確居委會在宣傳黨和國家政策、支持引導居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關愛困難群眾、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統籌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以及指導和協助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等9方面的工作職責,並明確了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義務。
居委會選舉是實行居民自治的重要環節,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的組織實施,居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成員數量、產生方式、回避退出以及重新推選,明確了參加選舉人員的范圍,規范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以及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辭職和職務終止情形以及出缺后的補選程序等。針對近年來選舉實踐中出現的制度薄弱環節,如委托投票、居委會成員當選票計算等難點,辦法明確了委托投票規范以及居委會成員當選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居民委員會自身建設,提高民主管理能力,自覺接受居民監督,辦法規定了居務公開制度,對不及時公開的明確處理方式和責任追究。
對於涉及居民利益的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接受社會捐贈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以及社區服務項目實施、社區公共空間改造、公共服務設施完善等事項,辦法要求,需要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或者由居民會議授權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治理重心和資源向基層下沉的要求,辦法以專章對居委會工作保障進行了規定,明確居民委員會日常運轉經費、成員報酬及其標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並撥付﹔居民委員會選舉經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用電、用暖、用水、用氣價格執行居民價格。對需要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工作或者委托居民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的,應當提供經費和條件保障。(劉一穎 劉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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