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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后再修訂,國企廉潔從業的“緊箍咒”為何越念越緊

2026年03月23日08:43 | 來源:大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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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修訂后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距離2009年版本出台,已走過17個春秋。

一次時隔近二十年的制度更新,既是對新時代國有企業治理邏輯的深層重構,更是對“國之大者”的庄嚴回應。

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如果說國企是國民經濟的“頂梁柱”,那麼國企領導人員就是這根柱子的“承重牆”。他們手中握著的,不僅是龐大的企業資源,更是沉甸甸的國家信任。其廉潔從業狀況,不僅直接關系國有資產的安全底線,更牽動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關乎黨的執政根基是否穩固。

縱覽文件內容,2026年修訂版在繼承2009年版核心要求的基礎上,適應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新要求,內容更系統、監督更健全。這些變化釋放出清晰信號:制度的籠子正在織得更密、扎得更緊,對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標准更高、要求更嚴。

(一)

回望來路,早在2004年,四部門聯合發布試行規定,2009年中辦、國辦正式印發規定。這兩次動作如同兩場及時雨,在彼時為加強國企黨風廉政建設、維護國資安全發揮了歷史性作用。

然而17年過去,世情、國情、企情已深刻變化。

看體量之變。截至2024年末,我國國有企業(不含金融類)資產總額約401.7萬億元,一大批央企躋身世界500強前列。船大固然抗風浪,但也意味著暗礁更多、盲區更大。企業規模越大,風險點越多,監督難度隨之水漲船高。

看形態之變。腐敗手段“迭代升級”,從直接收受賄賂到隱名入股、代持股權,從現金交易到虛擬貨幣、理財收益……這些披著“市場化”外衣的新型腐敗、隱性腐敗,更具迷惑性,查處難度成倍增加。

此次修訂,正是對這一變化的主動出擊,聚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存在的突出廉潔問題,找准風險點、筑牢防火牆,不斷扎緊制度籬笆,促進國企領導人員規范履職、廉潔用權,體現了鮮明的問題導向。

新規明確了7個方面禁止性規定,以“負面清單”方式列明典型表現,明令禁止58種行為。可以說,這份清單刀刀見血,直指痛點。

比如,禁止“以隱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權或者代理開展經營活動等方式進行權錢交易”﹔禁止“通過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這些規定精准堵住了過去容易忽視的制度漏洞,讓那些試圖穿上“隱身衣”的腐敗分子無處遁形。

更值得關注的是,規定將“盲目追求政績損害國家利益”單獨列為一類禁止行為,對過度負債、無序擴張、數據造假、融資性貿易等明確亮出紅牌。廉潔從業的內涵由此被極大拓展——它不僅要求“不貪不佔”的底線堅守,更強調“不亂作為”的責任擔當。

從“治標”到“治本”,制度升級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對國企治理規律的深刻把握,更是對高質量發展邏輯的清醒認知。

(二)

監督,是保障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關鍵舉措。如果說制度是籠子,那麼監督就是鎖扣。此次修訂中,“穿透式監督”成為鮮明的關鍵詞。

科技賦能,讓監督長出“千裡眼”。

新規要求,依規依法運用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監督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強化數據綜合分析和動態研判,重點關注投資經營風險背后的腐敗問題。這些要求,以科技手段將監督嵌入權力運行全過程,構建“事前預警、事中監控、事后溯源”的閉環管理,推動監督從“事后查處”向“事前防范”轉變,讓數據開口說話、讓異常無所遁形。

機制創新,讓監督探頭更加靈敏。

外部董事監督作用被進一步激活。增寫外部董事監督規定,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報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異常情況機制,相當於在董事會內部嵌入了不受內部人情干擾的“獨立哨兵”,讓決策過程更加透明。

職工監督渠道也在拓寬。推進廠務公開,將領導人員薪酬信息和履職待遇等向職工公開﹔健全職工董事制度,讓職工代表在董事會上有發言權……這些舉措,讓“內部人監督”成為實實在在的制約力量。畢竟,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身邊的同事最清楚誰在破壞規則。

此外,新規還充實了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監督以及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等內容,形成了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的“大監督”格局。

監督機制的重構,本質上是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隻有讓監督穿透層層架構、直達問題核心,才能推動廉潔從業更好落地生根,讓權力在軌道上安全運行。

(三)

曾經,廉潔從業往往被視為領導人員的“個人修養”問題。但現實反復証明,廉潔從來不是一個人的事,而是一個生態的事。

從“獨角戲”到“大合唱”。

新規明確壓實“兩個責任”,即充實黨委(黨組)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舉措,完善紀檢監察機關專責監督的規定。同時,強化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完善國有企業實施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要求“將廉潔要求融入企業日常管理、內控合規、業務經營等工作以及職業道德建設”,並特別強調“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在剛性的制度籠子之外,筑起一道柔性的思想防線,推動廉潔文化入腦入心,從源頭上淨化政治生態。

從“單向約束”到“雙向賦能”。

一方面,責任追究更加剛性。與2009年版本相比,新規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銜接,明確對違反本規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解任或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或解聘。這些“硬杠杠”,顯著提高了違規成本。

另一方面,新規也體現了“三個區分開來”的精神。它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銜接,明確不追究責任的具體情形,要求對受到誣告、錯告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開展澄清正名工作。既嚴查亂作為,也保護真干事,營造“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良好氛圍,避免“一刀切”挫傷干部積極性,讓實干者輕裝上陣。

責任體系的完善,既有雷霆萬鈞的力度,又有春風化雨的溫度,推動國企廉潔建設進入新境界。

(四)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從業,為何如此重要?因為這不僅關乎企業的興衰,更是一場事關國家戰略成敗的保衛戰。

國企不是普通企業,承擔著服務國家戰略、保障民生福祉、維護經濟安全的重要使命。鏈式反應告訴我們:領導人員的一次違規決策,可能導致數十億國有資產流失﹔一個項目的暗箱操作,可能影響整個產業鏈的公平競爭﹔一場數據造假,可能誤導宏觀政策判斷,進而拖累國家發展步伐。

2026年是我國“十五五”開局之年,起步之時當有關鍵之作為。在當前經濟轉型升級的關鍵期,國有企業要在科技創新、產業升級、綠色低碳等領域發揮引領作用,比任何時候都更需要一支忠誠干淨擔當的領導人員隊伍。沒有清廉的底色,高質量發展的成色就會大打折扣。

廉潔從業規定的修訂,恰逢其時。它既是對過往經驗的總結,也是對未來挑戰的預判﹔既是約束,也是保護﹔既是壓力,也是動力。

17年后再出發,國企廉潔從業的“緊箍咒”越念越緊,必將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提供堅強保障,護航中國經濟巨輪行穩致遠。(劉兵)

(責編:公雪、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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