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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

新修訂的《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將於三月一日起施行

2026年01月27日09:00 | 來源:大眾日報 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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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在會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記者了解到,這是我省繼2016年、2017年修改文物保護條例之后,再次對這一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山東是文物大省,文物工作總體走在全國前列,但還存在著保護責任落實不到位、保護管理制度不完善、保護與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等問題。省司法廳副廳長劉振遠說,我省原來施行的條例部分條款與2024年新修訂的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銜接之處,與省情實際和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要求也不相適應,因此啟動條例修訂工作。

新修訂的條例將於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共8章70條,主要針對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掘、館藏文物和民間收藏文物、研究與利用、保障與監督等作出規定。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源介紹了條例的主要內容和亮點。條例明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的保護、研究、活化利用等活動。強化對文物保護工作的保障與監督,將文物保護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加強與文物有關的事業性收入和經營收入的用途管理。

條例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規定了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登記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程序。條例還創新規定至少每五年核定公布一批省級及以下級別文物保護單位,創新、細化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工作要求。

加強館藏文物保護管理方面,條例明確,嚴把文物“出口”關,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加強館藏文物出庫全過程管理。條例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安全責任作出規定,並對館藏文物退出程序及捐贈人相關權益、文物保護管理人員回避等作出規定。條例鼓勵合法收藏文物並加強指導、管理和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條例落實上位法規定的“先考古、后出讓”要求,結合我省實踐經驗,完善和細化有關工程建設的文物保護前置機制。規范考古發掘工作,加強整體性保護,明確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劃定批准程序,明確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處理程序。

為促進文物研究與活化利用,條例規定,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向社會開放,推動各地依托當地特色資源設立主體多元、類型豐富、特色鮮明的博物館,支持鄉村博物館、社區博物館建設,鼓勵各地依托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紀念館、考古遺址公園等開展文物主題旅游、文化研學等特色活動。

保障制度落地落實方面,條例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對文物保護法關於不遵守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前置機制的處罰條款進行了細化,對不履行館藏文物出庫全過程管理制度的行為增設了行政處罰。此外,條例強化責任追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法律責任。

省文化和旅游廳副廳長、省文物局副局長孫波表示,全省文旅部門將切實加強條例學習,提升文物執法人員以及文物領域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運用法律法規的能力水平﹔全面落實法律法規的重要制度,做好文物普查調查和認定公布、強化整體性保護和空間管控等工作。(劉一穎)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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