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台全國首部海上牧場地方性法規
對海上牧場建設運營與產業發展進行規范,5月1日起施行
“目前,國家層面尚無針對海上牧場方面的專門立法,《山東省海上牧場條例》屬於填補上位法空白而進行的創制性立法,是全國第一部關於海上牧場的地方性法規。”1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海上牧場條例》。在會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源介紹,本次立法採用“小快靈”形式,條例共25條、不分章節,將於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司法廳副廳長劉振遠介紹,海上牧場是“藍色糧倉”的重要內容,是現代農業和海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山東海上牧場基礎較好,在前期海洋牧場試點階段,創建國家級海洋牧場71處,為現階段海上牧場建設積累了一系列經驗做法。同時,也顯現出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比如用地用海保障不足、部門管理職責不清、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不到位等,不同程度制約了海上牧場整體效益和產業發展。
條例首先對“海上牧場”進行界定,明確其為集人工魚礁、近海與深遠海養殖、陸基配套、服務保障於一體的區域性新型漁業模式。同時,條例確立了發展海上牧場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產業創新、陸海統籌、融合發展的基本原則,為各項具體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
條例對建設運營與產業發展進行規范,明確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確權海域從事採捕等活動,同時保障非排他性的公益用海活動。條例強調依法養殖,禁止使用違禁投入品和投放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鼓勵發展近海多營養層級立體生態養殖和深遠海綠色養殖,並支持開展養殖容量評估,實現科學發展。
筑牢安全生產與生態環保底線方面,條例要求,經營者要建立人員登離台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上牧場裝備設施應當配備環保設施,並對造成的海洋環境損害承擔恢復和整治責任。
為支持海上牧場發展,條例規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多措並舉為海上牧場發展提供堅實的資金支持和風險保障。例如,加強信息化建設,打造智慧型海上牧場﹔鼓勵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建立健全政府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新險種﹔加強海上牧場海洋、氣象監測,提升氣象保障水平。
省農業農村廳副廳長宋文華表示,將緊扣條例核心要求,聚焦關鍵環節抓好落實,還將進一步健全完善跨部門、跨區域協同工作機制,凝聚監管合力,推動條例協同實施。(劉一穎 劉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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