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法院2025年度典型案例
1.打擊非法制售中藥 維護中醫藥行業聲譽
——侯某祥非法制售抗癌中藥案
【案情簡介】侯某祥,原系小學教師,女兒侯某,二人均無中醫家族傳承和師承經歷,且未取得中醫醫師資格。2012年至2022年間,侯某祥虛構國際醫學博士、腫瘤專業科學家等身份,吸引患有嚴重疾病的患者就診。不區分病情向患有癌症的危重病人銷售預制的“抗癌1號”“抗癌2號”,向患有心腦血管疾病患者銷售預制的“野生心腦湯”。涉案藥物為侯某祥、侯某等人在未取得相關藥品批准証明文件、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私自熬制,部分中藥材系假藥、劣藥、藥渣,侯某還將臨近保質期的人參歸脾丸、健脾丸等,拆分后冒充自制藥丸搭售。侯某祥妻子、兒子、前女婿亦參與其中,銷售涉案藥品金額達一千余萬元。
黃島法院經審理認為,侯某祥等五人行為均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侯某祥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千萬元﹔判處侯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八百萬元﹔對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五名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青島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為保障人民健康福祉做出重大貢獻。本案中,侯某祥等人借中醫診療之名,行非法制售中藥之實,嚴重擾亂了中醫藥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既為相關從業人員行醫售藥劃清了法律界限,又以司法裁判維護了中醫藥行業聲譽,保障和促進了中醫藥事業健康發展。
2.審執協同擔當作為 重塑民企發展動力
——青島某集團系列佔有物返還糾紛案
【案情簡介】王某太為青島某集團有限公司原財務負責人,其利用職務之便,自2013年起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青島、北京、臨沂等地多家銀行,涉案金額累計達2200余萬元。2019年青島某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內部審計發現資金被侵佔,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訴至法院。
城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太的存款行為屬於職務侵佔后的公款私存,判決四家被告銀行限期返還本金及利息。但涉案賬戶分散於多地、涉及多家銀行,且部分賬戶已被公安機關凍結,涉案款項追回面臨刑民交叉、跨部門協作、跨區域辦案等問題,法院在審理階段即預判執行難點,堅持“審執協同”,提前與銀行協商扣劃路徑,反復釋明“實質權屬優先於形式登記”的法律原則,促成銀行主動配合審查債權轉讓手續。最終4起案件均在判決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劃扣,為民營企業挽回全部損失。
【典型意義】司法護航是暖企益商的“堅實后盾”,人民法院堅持為大局服務,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構建“訴前統籌協調、訴中防范風險、訴后高效執行”的審執協同辦案閉環,實現了涉企糾紛高效、低成本化解,重塑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內生動力,服務和保障了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3.府院聯動凝聚合力 破產重整涅槃重生
——青島某礦業等三家公司合並重整案
【案情簡介】青島某礦業成立於1989年,因經營不善,無力實現產能目標,主要探礦權、採礦權相繼過期,超3億元巨額負債無法清償,土地房屋被依法查封,企業經營陷入困境。2023年開始拖欠約四百名職工公積金、工資和社保﹔2024年9月全面停工停產,大批職工待崗,僅職工債權就達約4000萬元。
平度法院裁定受理青島某礦業重整一案,依托府院聯動機制,成功引入某集團旗下子公司作為重整投資人,創新採用附條件“出售式重整”模式,並通過“分段遞減清償+投資人承受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加”清償方案,最終化解負債3.6億余元,盤活企業核心資產2.5億余元,有序安置職工400余名。
【典型意義】本案系全省首例集體礦業合並重整案,人民法院通過府院聯動,因企施策確定債務清償方案,通過系統籌劃與務實推進,助力困境企業實現涅槃重生,推動優質資源得以盤活發展,同時保障了職工及農民工群體的切身利益與長遠生計,達到了多方共贏的效果,詮釋了人民法院服務企業高質量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司法擔當。
4.執破融合化解危機 老字號品牌得守護
——北京某集團青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情簡介】北京某集團青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是家喻戶曉的百年老字號,但因未能及時應對市場變化調整經營策略,導致收益無法覆蓋運營成本,陷入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困境。公司面臨拖欠職工薪酬及上千名預付充值消費者無法兌付的風險,並涉及多起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
市北法院依托府院聯動機制,協同區市場監管局和街道等提前介入“把脈會診”。同時督促管理人積極與各類債權人進行多輪溝通。經各方協同努力,成功引導北京某集團青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該案一攬子解決了29名職工的欠薪糾紛及1398件消費者預付卡糾紛,實現職工債權全額清償和預付消費債務的有序清理。
【典型意義】本案是運用“執破融合”機制有效化解企業經營風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協同多部門提前介入、合力疏導,主動搭建“法院-管理人-債權人”三方溝通平台,順利完成破產清算,維護了各方權益和百年老字號企業的品牌聲譽,為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5.保護激發創新活力 厘清科技成果權屬
——涉新型航空航天技術領域專利權屬糾紛案
【案情簡介】2020年,奧某公司開展“襯套”技術研發並取得技術成果,盛某某時任技術研發部經理,主持並參與了研發工作,2024年,盛某某從奧某公司離職。2023年,安某公司申請名為“一種襯套自動壓邊設備”的實用新型專利並獲得授權,專利証書載明的發明人為盛某某。奧某公司認為涉案專利系盛某某在公司任職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請求法院確認涉案專利權歸奧某公司所有。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技術涉及航空航天設備重要配件的生產領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奧某公司早在專利申請日前已進行研發並形成了技術成果,盛某某利用奧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研發,其本職工作與涉案專利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安某公司未能提交研發涉案專利或技術來源的相關証據,亦未對將盛某某列為專利發明人作出合理解釋。因此法院判決涉案專利權歸屬奧某公司所有。
【典型意義】職務發明創造制度是激發科技創新熱情、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平衡發明人和單位之間利益關系的重要制度。本案進一步明晰了職務發明創造的裁判規則及認定標准,展現了司法對實際研發主體所付出的智力勞動和物質投入的法治保障,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服務創新驅動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6.高效調解涉外糾紛 精准服務“一帶一路”建設
——哈薩克斯坦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委托案外人哈薩克斯坦某物流公司運輸其所購買的貨物,后者將中國境內運輸事宜轉委托給我國某物流公司。因案外人哈薩克斯坦某物流公司失聯並拖欠運費,我國某物流公司依據與其運輸合同的約定留置哈薩克斯坦某技術公司貨物,某技術公司以貨物所有權人身份起訴要求我國某物流公司返還貨物。
青島中院針對本案實際情況,制定調解方案,分頭釋法析理,一方面我國某物流公司按合同合法佔有貨物,留置權初步成立,若某技術公司主張取回貨物,需代償運費或提供擔保,但其可向哈薩克斯坦某物流公司追償。另一方面,留置權雖合法,但某技術公司作為實際貨主與合同無直接關聯,過度扣貨可能導致侵權。建議採取“放貨+債權保障”的靈活方案,促成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並當庭簽署調解書,我國某物流公司當日啟動貨物運輸程序,實現“調解即履行”,糾紛化解與商業合作無縫銜接。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通過調解繞過復雜跨國追償程序,妥善、高效地化解了兩國企業糾紛,平等保護了中外企業的合法權益,是司法護航企業“走出去”的真實寫照,為中外企業發展提供了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也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了精准的司法服務。
7.多元解紛維護權益 彰顯司法為民情懷
——王姓姐妹與某單位勞動合同糾紛調解案
【案情簡介】王姓姐妹均為殘疾人,共同入職某單位工作八個月。期間,單位與妹妹簽訂了勞動合同、發放工資並繳納社會保險,對姐姐卻因故僅繳納了社保。青島中院與市殘聯啟動涉殘疾人多元解紛機制“綠色通道”,迅速成立了由涉殘疾人糾紛調解員、助殘公益律師和手語翻譯等組成的專業調解團隊,有序推進糾紛調處工作。經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當場履行了協議。
【典型意義】本案是運用多元解紛機制化解涉殘疾人勞動糾紛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與殘聯開展密切協作,確保殘疾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公正維護,展現了人民法院對殘疾人平等就業權的高度重視和實質保障,做到了“案結事了、關愛延續”,傳遞出司法為民的溫暖力量。
8.主持調解助企紓困 促成合作護航營商
——某資本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某資本公司與某科技公司於2020年10月簽訂了《投資合同》,約定某資本公司向某科技公司發放債權投資款項本金3億元,期限24個月,同時與其他擔保人簽訂了相應的抵押擔保及保証擔保協議,並約定了違約責任條款。合同到期后,某科技公司僅支付了部分利息,無法償還全部投資款。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因暫時經營困難希望展期給予企業一定的緩沖時間,某資本公司擔心投資款項不能按期回收不同意展期。如果本案簡單判決,不但投資款難以全部收回,甚至會對該科技實體企業后續經營造成致命打擊,考慮到某科技公司的未來發展前景,同時確保投資方資產的回收,法院組織各方進行了多輪調解,成功引入案外第三人加入案件,既先期償還了科技企業4000萬債務,又促使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分期履行案涉款項,實現了多方共贏,科技實體企業也得以繼續健康發展。
【典型意義】本案的成功調解,不僅為投資方收回了投資款,又保障了科技實體企業后續健康發展,實現了雙方共贏。人民法院將糾紛化解從單純的定分止爭,延伸至保障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優化了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9.創新生態修復機制 海洋生態重煥新顏
——孫某某、連某某、敖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孫某作為實際經營人,雇佣連某、敖某分別駕駛兩艘漁船,在黃海海域使用小於規定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非法捕撈作業,共捕獲漁獲物約158.6噸,價值人民幣34.7萬元。市南區檢察院依法對孫某等三人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連某某、敖某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七個月不等。對於附帶民事部分,市南法院創新適用“公益訴訟調解+專業修復+動態監督”機制,三名被告人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並與專業機構簽訂生態補償修復服務合同、足額支付修復費用。法院又協同主管部門加強全流程動態監督,最終通過種植36.5萬株海草實現對受損海洋生態環境的替代性修復。
【典型意義】該案系全省首例在案件審理階段即啟動替代性修復的案例,法院突破“先判決、后修復”的傳統模式,實現了司法程序與生態修復行為的同步推進,顯著縮短了生態恢復周期,為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效能提供了可復制的實踐樣本。
10.提級整合執行資源 保証職工安“薪”過年
——青島某投資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執行實施案
【案情簡介】青島中院在執行青島某投資有限公司與青島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時,發現青島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基層法院涉勞務糾紛37案,涉行政非訴執行7案,該44案為公司欠付工人工資、社保費及滯納金,共計人民幣二百余萬元。因兩公司主要財產在青島中院處置,中院遂裁定提級執行。
青島中院經審查認定,兩公司欠付費用屬實,按常規分配方案異議和訴訟審查程序處理,數月內可執行到位,但恰逢春節臨近,職工權益亟需保障。青島中院為破解困局,反復與異議債權人溝通,充分釋法明理,最終促成各方達成共識,同意先行發放工人工資、社保費及滯納金,春節前夕,37名工人工資及相關社保費用陸續發放完畢,確保職工安心過節。
【典型意義】本案是“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在司法領域的生動實踐,人民法院有效整合執行資源,協調促成各方達成共識,優先保障勞動者權益及時實現,為保障民生福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貢獻了積極的司法力量。
來源:青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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