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5年本)》解讀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高質高效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2025年11月,省生態環境廳在原《目錄》(2017年本)基礎上,修訂發布了《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5年本》(以下簡稱《目錄(2025年本)》)。《目錄(2025年本)》的出台,是山東省落實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要求,結合山東產業結構特點和地方現有政策,在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領域作出的重要探索,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深入考慮了重大項目環評審批的現實需求。2020年9月,省政府下發了《關於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將省級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全部下放至16市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青島西海岸新區等國家級開發區。相關權限下放以來,多數地市項目環評審批工作運轉順暢,但也有少數市及開發區未能整體把握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在一些項目特別是“兩高”項目上審核把關不夠嚴格,導致部分污染較重的行業無序發展。此次《目錄(2025年本)》)中明確,制造業、能源和資源開發等九大類31小項行業存在重大生態環境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統一收回前期賦予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國家級開發區的審批權限。因此,《目錄(2025年本)》)的出台,無異於從源頭上給重大項目環評審批加上了“保險”,能夠有效推動重大項目環評依法審批、合規審批。
二是綜合兼顧了縣級審批評估能力的客觀情況。“十四五”以來,各市在國家層面鼓勵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基本都參照省級做法,將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在內的大部分環評審批權限下放到縣(市、區)分局實施。根據省廳前期調研情況,這一改革的確加快了部分項目環評的審批進度,但由於縣(市、區)分局環評審批專業人員數量偏少、力量不足,在面對復雜項目的環評審批時,往往出現審批權限與能力不匹配的情況,甚至“接不住”“頂不住”。此次《目錄(2025年本)》)中明確,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僅可將部分生態環境影響較小、工藝相對簡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工作委托給縣(市、區)分局實施,禁止委托較為復雜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工作。《目錄(2025年本)》)的這一要求,既為基層生態環境部門減輕了負擔,又保障了審批質量和效能,是推動“責權一致”“責能一致”的有力實踐。
三是及時響應了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調整更新。原《目錄》(2017年本)印發以來,歷經“十三五”“十四五”期間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優化調整,部分規定已通過其他更強效力文件予以明確,此次一並予以調整刪除。例如,原《目錄》(2017年本)中,未納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無需開展環評、過剩產能建設項目須取得主管部門的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確認文件等內容,已分別在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和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兩高”項目管理的通知》中作出詳細表述,因此《目錄(2025年本)》)不再重復列出。此外,按照部分市和建設單位建議,《目錄(2025年本)》)還較原2017年本新增了文件發布前已受理,以及文件發布后發生重大變動須重新報批的兩類環評文本審批的有關規定,用於指導審批部門和建設單位精准銜接過渡,防止出現環評審批責任不清、歸屬不明的情形。
《目錄(2025年本)》)的制定與發布,是山東省統籌優化環評分級分類管理,實現環評審批權限與省、市、縣三級審批能力更相適應的創新改革,將在優化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質量,提升源頭預防體系整體效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解讀人: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王福棟)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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