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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業務假“出海” “全能型”出口企業背后的退稅騙局

——濱州2戶關聯企業騙取出口退稅被查處

2025年11月12日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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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國家稅務總局濱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部門”)聯合公安經偵、海關緝私等部門,發揮“八部門”聯合打擊涉稅違法工作機制優勢,深入推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依法查處了濱州市商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濱州市順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通公司”“順通公司”)2戶關聯企業伙同不法分子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經查,2021年至2023年,該團伙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款7834.96萬元。2024年12月,濱州市稅務局稽查部門依法對商通公司、順通公司作出追繳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處理決定。經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主犯段學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余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

自營產品偏高,“全能型”出口企業露出馬腳

2024年三季度,濱州市稅務局稽查部門通過稅收大數據風險分析發現,商通公司和順通公司存在重大疑點。風險分析顯示,這兩家企業備案為“外貿綜合服務平台”,主要為外貿企業提供報關、退稅等基礎服務,但其申報的出口業務中,自營產品佔比異常偏高,與其備案的經營范圍嚴重不符。

稽查人員通過進一步分析發現,兩家企業出口商品種類達350類,遍布全球89個國家,通過全國46個城市的56個口岸報關出口。這種過於“全能”的出口模式,引起了稽查人員的高度警惕,經綜合分析,初步判斷其涉嫌“買單配票”騙稅。

多環節疑造假,6億元虛開發票浮出水面

稅務部門立即啟動跨部門協作機制,聯合公安經偵、海關緝私等部門成立“10.14”專案組,創新運用“五捋”工作法,從時間線、貨物鏈、業務流、合同面、資金流五個方面著手,捋清業務流程,展開全面調查。

“我們發現企業存在‘先出口后進貨’的異常現象,大量進項發票開具時間晚於出口報關時間。”辦案人員表示。更可疑的是,數千件產品從簽訂合同到完成出口僅用8天,合同上大量簽名與網站上的藝術簽名幾乎一致,且同一簽名在不同買方、不同時間的合同上反復出現,有違常理。

資金流向的調查結果更加驚人:企業出口收匯地60%來自香港,與報關地嚴重不符﹔外匯到賬后平均1.5天就迅速轉出,不符合正常貿易結算周期。

與此同時,稅務部門陸續收到多地發來的《已証實虛開通知單》,証明涉案企業取得的5900余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金額近6億元,騙稅鏈條的上游“配票”環節被徹底坐實。

“借殼”報關,揭開騙稅團伙虛假出口面紗

專案組奔赴省外多個主要報關地開展實地調查。通過逆向追蹤,從船務公司追查到貨物代理公司,再找到實際拖車公司和真實貨主,揭開了騙稅團伙的作案手法。

調查發現,商通公司備案資料中顯示貨物由“河南項城W公司”發出,但真實貨主竟是“廈門S鞋業公司”。多家貨物代理公司出具証明,表示與商通公司、順通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

至此,一條完整的騙稅產業鏈浮現在辦案人員眼前。經查明,以段學莉為首的騙稅團伙利用出口退稅資質,通過購買虛假報關單提供給某省的虛開企業,虛開企業根據報關單信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給商通公司、順通公司。同時,該團伙通過與香港企業簽訂虛假外貿合同,利用香港地下錢庄營造外匯流﹔商通公司、順通公司結匯后,將剩余資金轉至上游虛開企業,最終完成資金大回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濱州市稅務局稽查部門依法對商通公司、順通公司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追繳稅款7834.96萬元的處理決定。主犯段學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余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責編:賈曉宇、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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