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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

2025年10月31日1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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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5〕13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總監制度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他負責人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含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從業人員)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粉塵涉爆、涉氨制冷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統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含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從業人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鼓勵支持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結合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因素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第五條 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總監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安全總監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原則,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工作勤懇,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規范,熟悉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掌握本單位的安全風險和重大危險源﹔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積極主動和有效解決各類安全生產問題﹔

(五)熟悉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演練,能夠及時應對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七)相關行業領域對安全總監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總監應當按照規定經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委托實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門或單位根據委托協議對安全總監實施考核。

第八條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實行委派制,安全總監應當接受企業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雙重領導。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的安全總監,按照分級監管原則,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委派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任職手續。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子公司的安全總監由集團公司負責委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根據企業實際和工作需要推薦人選。

第九條 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由企業提出人選,征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意后,由企業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任免后,應當按照分級監管原則,書面報告相應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安全總監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對職責或授權范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責任:

(一)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協助主要負責人定期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監督落實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及重點工作﹔

(三)協助主要負責人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協助主要負責人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協助主要負責人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獎懲考核機制,考核與監督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六)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指導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與修訂工作﹔

(七)對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規定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生產經營決策提出意見建議﹔

(八)有權阻止和糾正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決定和行為,並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九)發現直接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出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的決定﹔

(十)對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行為,經批評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落實﹔

(十一)提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分支機構和工程項目派駐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十二)對本單位表彰獎勵候選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十三)協助主要負責人監督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

(十四)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產的決策之前,應當征求安全總監的意見:

(一)安全生產投入計劃﹔

(二)建設項目、拆除項目計劃﹔

(三)重大設備、設施更新改造計劃﹔

(四)生產工藝流程變更計劃﹔

(五)生產經營場所布局調整計劃及措施﹔

(六)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或者出租計劃﹔

(七)常駐協作單位變更計劃﹔

(八)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責人員變動﹔

(九)其他重大安全生產決策。

安全總監對前款決策提出不同的書面意見且載明明確依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決策事項依法重新論証。

第十三條 安全總監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生產重要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落實情況﹔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設置和配備情況﹔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准規范執行情況﹔

(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六)安全生產投入情況﹔

(七)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情況﹔

(八)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九)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和監督管理情況﹔

(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情況﹔

(十一)組織本單位安全檢查情況﹔

(十二)在重點時段、重大節假日期間危險作業管控情況﹔

(十三)其他應當進行報告的情形。

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報告應當於次年1月31日前報送。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安全總監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報告: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存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涉險事故和傷亡事故的﹔

(三)進行高危工藝變更和重大技術改造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工業標准廠房分割轉讓的﹔

(五)主要負責人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六)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常駐協作單位入駐本單位的﹔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報告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送,情況緊急的,可以以口頭、電話等方式先行報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安全總監職務: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被暫停或者吊銷安全生產有關資格的﹔

(二)對執法檢查責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關部門在執法檢查中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經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不到位,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議免除安全總監職務的﹔

(五)應當免職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給予安全總監高於同級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制度。

第十七條 安全總監督促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安全總監依法履職盡責,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違法行為與其履職行為不存在直接關系的,不予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原則,並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對安全總監開展形勢政策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應當設置安全總監而未設置的,以及安全總監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責編:公雪、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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