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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老年人民事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2025年10月29日1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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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孫某訴孫小某生活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孫某與董某於2005年登記結婚時,董某與前夫之子孫小某尚未成年。孫小某隨二人共同生活至成年。孫某、董某為孫小某出資建房助其成家立業。孫某、董某后因感情破裂離婚。現孫某年近七旬,身患多種疾病,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因養老問題雙方發生矛盾,孫某訴至法院,請求孫小某支付生活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或者繼母請求曾受其撫養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教育情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予以支持。本案中,孫某在與董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繼子孫小某履行了撫養教育保護義務,雖然孫某與董某已解除婚姻關系,在孫某需要贍養時,孫小某仍應當給付其生活費。判決孫小某每月支付孫某相應生活費。

【典型意義】

本案系繼父母離婚后成年繼子女對撫養其成人的繼父母應盡贍養義務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認定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時,不局限於婚姻關系的純粹形式,而是採取實質化標准,從法律上確認並保護基於長期共同生活和實際撫養教育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扶養關系。隨著再婚家庭的增多和人口老齡化,此類糾紛也在增加。明確繼子女的贍養義務,為那些在重組家庭中付出心血、但晚年可能因離婚而陷入無助狀態的老年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護,避免了“老無所養”,有助於社會和諧穩定。

案例二:相某訴張某林等贍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

相某年逾九旬,年老體弱需要護理,遂入住養老院。相某無生活來源,無力承擔養老費用。相某的三名子女(均已年過六旬)相互推諉,致使雙方發生矛盾,相某訴至法院,要求子女張某林等分擔養老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相某現至耄耋之年,失去勞動能力,亦無經濟收入,需要子女贍養。判決張某林等分擔相某相應養老費用。本案判決后,辦案法官多次與張某林等溝通,使他們認識到贍養老人不僅要提供經濟供養,更要給予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不但促成張某林等自動履行判決,更化解了雙方矛盾,修復了親情關系。

【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老養老”糾紛的典型案例。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深和人均壽命延長,老年父母告老年子女贍養的現象愈發常見。子女的照護能力隨著年齡增長而弱化,使得居家養老的矛盾日益凸顯。在此背景下,許多老人選擇入住養老院。本案判決明確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因子女自身年老、退休、收入不高或身患疾病而自然消失。同時強調對贍養方式的選擇應尊重老人意願,並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情況,在贍養費數額和履行方式上尋求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案例三:張某訴王某甲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高齡老人張某與王某系再婚夫妻,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系王某與前妻所生子女。王某生前留有遺囑,房屋由三名子女繼承。該房屋系張某與王某婚后唯一住房。現房屋拆遷,王某甲等與拆遷部門簽訂拆遷協議,分享拆遷利益。而張某因拆遷無家可歸,遂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案涉房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所立遺囑合法有效,案涉房屋應由其子女繼承。遺囑生效時張某已年近75周歲,缺乏勞動能力,其與王某婚后共同生活近30年,案涉房屋系唯一住房,其享有居住權。現房屋拆遷,考慮到張某的居住權,其有權獲得相應補償。法院判決案涉房屋由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繼承,三人給付張某30萬元經濟補償。一審判決后,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王某甲等自動履行了生效判決。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靈活運用居住權制度化解家庭矛盾、保障老年人居住權益的有益嘗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居住權明確為法定用益物權,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實現“人民群眾住有所居”具有重大意義。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確認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張某作為王某妻子的特定身份以及無房可住的現實困難,以經濟補償的方式實現了利益平衡,確保了張某老有所居、老有所養。是“法、理、情”深度融合的典范,對於構建和諧家庭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四:劉某甲訴劉某乙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乙系劉某甲的長子。丈夫去世后,劉某甲將其承包地交給劉某乙耕種,后雙方產生矛盾,劉某甲多次要求收回土地。2024年,劉某甲再次要求劉某乙交回土地未果,遂在地上種植小麥。劉某乙發現后將小麥損毀。劉某甲訴至法院,要求劉某乙返還承包地並賠償小麥損失。

【裁判結果】

辦案法官在與雙方多次溝通后發現,劉某甲與劉某乙不存在根本性矛盾,糾紛存在化解空間。經多輪調解,使劉某乙最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侵犯母親的財產權益。經調解,劉某乙同意返還承包地並賠償了相關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妥善化解涉老家庭糾紛的成功案例。涉老家庭糾紛往往情、理、法相互交織,不僅僅是法律爭議,更是家庭情感和倫理道德的深層困境和復雜博弈,簡單判決往往無法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本案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但辦案法官沒有簡單的就案辦案,而是充分依靠基層組織和群眾力量,追求實質解紛,調解中釋法說理用情,在法律規則與社會常情、人倫道德之間尋求最佳平衡,最終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案例五:張某某訴周某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系退休人員,退休后在某公司從事兼職。2024年6月,張某某駕車與周某某駕車相撞后受傷。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周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周某某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在保險期間內。因賠償問題張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周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合法有據,應予採信。因周某某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且張某某的合理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張某某雖享受退休待遇,但証據顯示其事發前仍從事社會兼職,獲取一定的勞動報酬,故對張某某主張的誤工費予以支持。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張某某各項損失8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承認並保護退休人員“勞動價值”的典型案例。隨著健康壽命延長,大量低齡老年人擁有豐富的知識、技能和經驗,退而不休成為普遍現象。國家積極提倡老年人老有所為,鼓勵老年人根據自身意願和能力繼續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本案中,法院根據張某某退休后從事兼職的實際情況,適當支持誤工費,向社會傳遞了這樣一個理念:老年人的社會參與和勞動貢獻值得被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

案例六:袁某某訴某養老院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袁某某與青島某養老院簽訂養老服務合同,約定養老院根據袁某某等級評估結果確定服務等級,提供照護服務。合同附件明確袁某某入住時生活自理能力、行為能力差,患有高血壓、糖尿病、阿爾茲海默症,具有跌倒、墜床等風險。2024年8月17日凌晨,袁某某獨自上廁所時跌傷。袁某某以養老院未盡到看護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養老院承擔相應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袁某某交納的護理費標准及入住時養老院對袁某某的健康檢查狀況,可以確認養老院應當按照“介護”等級對應的服務內容對袁某某提供護理服務,即在袁某某如廁時養老院有提供人員陪同協助的義務。養老院提供的居住生活服務及安全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照護義務,存在過錯,判決養老院對袁某某的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當前,社會養老機構方興未艾。隨著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依據民法典關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養老機構對入住老人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為老人提供安全誠信的服務。本案對規范養老行業、明確法律責任、保障老年人權益乃至推動社會養老體系完善具有積極意義。(何文婕)

來源:青島中院

(責編:公雪、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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