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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自動駕駛,醉駕者責任能減輕嗎(新聞看法)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5年10月10日10:3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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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醉酒駕駛行為人以開啟“自動駕駛功能”為由,抗辯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等犯罪,或辯稱應減輕責任。這樣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某日夜間,閆某某和朋友聚餐飲酒后,看已是凌晨,覺得路上沒什麼車,便決定自己駕車回家。行駛至北京市東城區廣渠門橋北上橋處,被民警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1.4毫克/100毫升。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后經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分別進行一審、二審。

根據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東城區法院認為,閆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判處閆某某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整個駕駛過程中開啟了自動駕駛功能,現今自動駕駛技術相對成熟,能按照預定路線到達目的地,還能躲避障礙、及時剎車。”一審宣判后,閆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其駕駛車輛有自動駕駛功能,道路危險性降低,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判處、適用緩刑。

“現有証據未顯示其車輛被查獲時已開啟自動駕駛功能。即便其已實際開啟,根據國家標准《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為0—5級,其中,0—2級為駕駛輔助,是現在商業化量產使用的自動化系統,3級有條件自動駕駛、4級高度自動駕駛尚處試點階段,並未安裝在家用汽車上。閆某某駕駛的車輛隻配置了駕駛輔助系統,對駕駛員依賴性較高,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因此,開啟駕駛輔助系統,不能成為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北京二中院案件承辦法官王洪波介紹,一審法院充分考慮閆某某所具有的從重和從輕量刑情節,對其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的刑罰適當。據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全底線不能逾越。駕駛輔助系統激活后,駕駛人仍在實際執行動態駕駛任務,需要監管系統並始終參與駕駛任務以確保行車安全。”北京二中院法官提醒,駕駛人醉酒后啟用汽車駕駛輔助功能的,屬於駕駛機動車,其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不會因此被減輕責任。

(李佳佳參與採寫)

《 人民日報 》( 2025年10月10日 10 版)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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