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印發省管內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試行管理辦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和交通運輸部《水上交通管制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山東省省管內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省管內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山東省省管內河通航水域(以下簡稱省管內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行為,預防水上交通事故,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和交通運輸部《水上交通管制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省管內河通航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管內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工作﹔相關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承擔地方海事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船舶禁限航工作。
第四條 實施船舶禁限航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在先、依法依規、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應急管理、氣象、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會商研判,按照規定及時響應,發布安全預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時採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施船舶禁限航管理:
(一)發生強對流天氣、雷暴雨、台風、寒潮大風、嚴重冰情、能見度不良等惡劣天氣、惡劣水況﹔
(二)發生堤岸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
(三)航道損壞或者阻塞,航道水深變淺、寬度變窄等航道實際尺度達不到維護尺度﹔
(四)特定水域通航密度接近飽和﹔
(五)洪水或者異常增減水﹔
(六)影響航行的水上險情或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七)應急搶險﹔
(八)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
(九)演習、大型群眾活動或者體育賽事等相關活動﹔
(十)軍事活動﹔
(十一)其他對水上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發生前款第一項至第七項等緊急情況,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立即實施船舶禁限航管理,並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下列船舶禁限航管理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准:
(一)京杭運河干線持續封航24小時及以上的﹔
(二)其他內河水域持續封航48小時及以上的﹔
(三)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轄水域的。
(四)其他對社會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
第八條 下列船舶禁限航管理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准:
(一)京杭運河干線持續封航24小時以內的﹔
(二)其他內河水域持續封航48小時以內的﹔
(三)臨時限制航行、單向通航的﹔
(四)其他對社會可能產生一般影響的。
第九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准其管轄的通航水域的船舶禁限航管理。
第十條 能見度不良時,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發出聲響信號,加強與周圍船舶聯系,採取備車、備錨、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時選擇安全水域停泊。出現下列情形時,相關船舶應當禁止航行:
(一)客船(含客渡船、車渡船、車客渡船):能見度不足1500米時,不得開航﹔航行途中下行能見度不足1500米時,應當就近選擇安全水域停泊。
(二)貨運船舶:能見度不足1000米時,不得航行。
第十一條 船舶應當在氣象部門預報風力等級不超過船舶檢驗証書載明的抗風等級的情況下航行,並根據風力變化情況採取相應的避風、抗風措施,必要時就近選擇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檢驗証書未載明抗風等級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船(含客渡船、車渡船、車客渡船):航行水域風力達到4級及以上時,禁止開航,並採取相應的避風措施。
(二)貨運船舶:充分考慮航經水域的風力情況,綜合船舶穩性、抗風能力等因素安全航行﹔風力達到7級及以上時,禁止航行。
船舶通過橋區等有風力限制規定的水域時,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十二條 當小清河局部航段冰層厚度大於5厘米導致船舶無法通航時,該段航道禁止航行。
第十三條 客船(含客渡船、車渡船、車客渡船)22時至次日5時禁止航行,遇有突發客流及重要節日需要夜航時,應當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採取海事執法人員跟船或者其他護航措施,保証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 省管內河通航水域超過設計最高通航水位時,除應急、搶險和執行緊急公務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航行。
第十五條 在樞紐河段航行的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台兒庄樞紐、萬年樞紐泄洪流量大於等於100立方米/秒,嚴禁在航船舶相互追越、齊頭並進以及橋下交會。當泄洪流量大於等於200立方米/秒,晚18時至早6時,禁止船舶過閘﹔早6時至晚18時,可允許具備安全條件的單機船以及上行船隊過閘,禁止下行船隊過閘。當泄洪流量大於等於700立方米/秒,京杭運河棗庄段24小時全線禁航。當伊家河泄洪流量大於等於100立方米/秒時,禁止台兒庄船閘調度下行船隊過閘。大沙河泄洪時,禁止船隊通過大沙河與京杭運河主航道交匯口。
(二)當韓庄樞紐泄洪流量大於等於5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隊通過韓庄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8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上行船隊通過韓庄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10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過韓庄船閘。
(三)當微山樞紐泄洪流量大於等於5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隊通過微山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8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上行船隊通過微山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10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過微山船閘。
(四)當任城樞紐泄洪流量大於等於1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隊通過任城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15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上行船隊通過任城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2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過任城船閘。
(五)當梁山樞紐泄洪流量大於等於1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隊通過梁山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15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上行船隊通過梁山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2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過梁山船閘。
(六)當八裡灣樞紐泄洪流量大於等於1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隊通過八裡灣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15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上行船隊通過八裡灣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2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過八裡灣船閘。
(七)當嘉祥樞紐泄洪流量大於等於5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隊通過嘉祥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8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通過嘉祥船閘,泄洪流量大於等於10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過嘉祥船閘。
(八)當小清河各樞紐泄洪流量大於等於2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過閘﹔當水牛韓樞紐泄洪流量大於等於300立方米/秒,該樞紐禁航﹔當金家堰樞紐泄洪流量大於等於300立方米/秒或啟用分洪道泄洪時,該樞紐禁航﹔當金家橋、王道樞紐泄洪流量大於等於500立方米/秒,該兩處樞紐禁航。
第十六條 船舶在主汛期航行、停泊、作業,應當遵守防汛指揮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實施船舶禁限航管理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實施原因、時間、對象、措施、公告情況、調整情況等做好記錄,並及時存檔。
第十八條 軍事船舶以及經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批准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辦法規定的限制。
第十九條 船舶違反禁限航管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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