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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5年08月29日1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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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依法指定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 保障困境兒童合法權益案

監護人的監護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保障。法院通過依法確認合適監護人,及時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本案中,嬰兒張某生父不明,隨母親張某莉一起生活。張某莉沒有監護能力,無法履行監護職責,長期未盡到撫養義務,張某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等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經政府民政部門向法院申請,法院判決撤銷孩子母親的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由民政部門作為孩子監護人。

案例二 三措並舉 遏制藏匿孩子不法行為案

離婚訴訟中,因一方存在藏匿孩子並拒絕送孩子上學的情形,經對方申請,法院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藏匿孩子方的不法行為,此后雖法院、公安機關多次介入,其仍不配合。針對這一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法院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並及時作出離婚判決,依法將孩子撫養權判歸對方,充分傳遞出反對藏匿孩子不法行為的鮮明態度和有力震懾。

案例三 雙令齊發 審執聯動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

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兩個孩子跟隨一方生活,離婚后,另一方未經直接撫養方同意擅自將孩子帶走並拒絕送回導致孩子無法入園。法院邀請區教體局、居委會工作人員一同入戶走訪、了解孩子情況,確認存在搶奪、藏匿兩子的違法行為,依直接撫養方申請,及時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並向雙方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堅持柔性司法,幫助雙方實現親子會見,並且審執聯動確保孩子回歸,聯系區教體局落實好孩子入園問題,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案例四 開展社會觀護 化解撫養關系糾紛案

雙方離婚時法院判決孩子歸一方撫養,兩年后另一方以經濟狀況顯著改善為由請求變更撫養關系。法院通過實地走訪、社會調查,充分評估孩子生活環境、雙方撫養能力,同時在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詢師等專業力量的輔助下,發揮溫馨調解室等柔性場景優勢,科學探知孩子真實意願,引導父母認識到物質條件優越並非變更撫養關系的決定性因素,子女撫養關系的確定應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為判斷標准,引導雙方達成調解,有效避免了贏官司、輸親情的局面,實現案結事了家睦人和。

案例五 多元協同 幫扶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案

被告人劉某與未成年被害人李某因瑣事產生爭執,劉某毆打並持刀捅傷李某腹部,構成重傷二級。李某父親因見義勇為救人犧牲,母親無生產勞動能力。了解到李某的情況后,法院主動對接當地黨委、政府、教體局、婦聯等部門,省法院、中院、基層法院三級聯動救助,精准制定醫療康復、心理疏導、經濟救助方案並全程推進落實,彰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

案例六 做實做細雙向保護 助力少年圓夢大學案

兩名17歲高三學生發生言語沖突,被告人劉某某用拳頭擊打李某某左眼致傷,法官通過庭前社會調查了解到被告人平日表現良好、系一時沖動犯罪,經過法庭教育,最終劉某某誠懇悔罪、向對方賠禮道歉並給予經濟賠償,取得對方諒解,法院秉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對被告人劉某某免予刑事處罰,依法封存其犯罪記錄,幫助“無痕”回歸社會,並對兩名涉案少年開展多次回訪幫教、心理疏導,幫助走出陰霾,二人雙雙圓夢大學。

案例七 對性侵未成年人教職工宣告從業禁止案

被告人陳某系某兒童運動中心教練,在上課時先后對四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法院對陳某依法從嚴懲處,並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這既能夠讓被告人明確知曉自己被禁業的范圍,也能夠讓用人單位更好落實入職查詢義務,還能夠向全社會宣示,起到監督和警示作用,有效防止犯罪人“重操舊業”、再次犯罪,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為未成年人保護增加“隔離帶”和“防火牆”。

案例八 向失職家長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案

被告人陳某在初中時就與社會不良人員交往,后因厭學離家出走,其父母未能及時履行監護職責,未及時尋找並給予勸導、幫助、教育和保護,放任陳某脫離監護單獨生活,最終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法院通過法庭教育,讓陳某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在作出刑事判決的同時,也向陳某父母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盡到監護人職責。陳某服刑期間,其父母通過書信方式,關心其生活狀況、心理健康,主動履行起家庭教育職責,有利於其心理重建、行為矯正及后續融入社會。(時滿鑫 朱本騰)

來源:青島中院

(責編:陳秋童、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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