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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多元解紛典型案例發布

2025年04月24日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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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島中院軟件著作權糾紛調解案

原告:某網絡科技公司

被告:某金融服務公司

基本案情及調解過程

原告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擁有某小程序應用軟件的著作權。被告未經授權擅自使用經破解、修改后的案涉計算機軟件,謀取商業利益。原告向公証機構申請証據保全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青島中院按照《關於跨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的框架協議》規定,將案件推送給煙台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員與被告詳細溝通了軟件的使用情況,根據《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分析行為的侵權屬性。期間,調解員了解到被告使用的兩個域名均為主營業務所需的系統工具,若停止使用,將對被告后續正常開展業務產生影響。遂建議雙方可以簽訂正版軟件使用許可協議,這樣既可賠償原告的損失,又可保障被告業務的開展。調解員從侵權事實、合法來源、尊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后續營業等方面與雙方溝通,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原告有償授權被告繼續使用,並對被告前期侵權行為不予追究。被告及時履行協議支付了軟件使用費,原告自願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未經許可,使用經破解、修改后的他人軟件引發的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目前,專業技術領域使用盜版軟件存在一定比例,以技術手段破解軟件或出售破解修改軟件的行為頻發。本案中,調解員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准確判斷侵權事實,從保護創新、維護市場秩序、合作共贏等方面入手,兼顧企業發展,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授權許可使用協議,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圓滿解決,也為同類糾紛的化解提供借鑒。

二、市南法院某知名老字號商標權權屬糾紛調解案

原告:某日化用品公司

被告:某孕嬰童用品公司

基本案情及調解過程

原告原有三名股東,后股東進行了變更。該公司發現,在前述股權變動期間,公司名下的系列商標被無償轉讓至被告名下,而大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對此均不知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系列商標轉讓行為無效,其仍為商標專用權人,並由被告承擔維權合理開支。

市南法院將案件推送至杭州市余杭區共道雲調解中心。經初步了解,案涉系列商標經過多年經營,已成為青島地區知名老字號商標,作為原告核心資產,該系列商標的轉讓給公司帶來較大損失﹔而被告認為,該轉讓經依法核准,轉讓行為有效。

鑒於雙方均期望品牌能夠保持良好的經營態勢,指導法官與調解員組織雙方進行了多次線上、線下溝通,通過“背對背”方式釋明引導。在與原告溝通時,著重說明由被告生產和銷售帶有案涉商標系列標識的同類商品,已大量流入市場,糾紛如果不能及時化解,商品持續流入市場,品牌信譽一旦損失,難以挽回。在與被告溝通時,著重圍繞兩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商標無償轉讓,其效力在法律上值得商榷,若該轉讓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可能面臨高額賠償。

經過指導法官和調解員的析法明理,雙方最終簽訂了調解協議,確認商標權權利歸屬於原告,被告自調解當日起停止生產、銷售使用案涉系列商標的商品,並於次月同日前辦理完成商標轉讓手續,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在多個維度呈現出鮮明特征與重要價值。一是充分發揮法官指導調解作用。本案涉及因公司股權變動及關聯關系引發的商標轉讓效力認定難題。此類情形涉及商標法、公司法等多領域法律交叉適用,專業性強,在這一過程中,法院積極參與,並指導調解工作,有助於准確界定權利歸屬與行為效力,極大地提升了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二是為“老字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涉系列商標作為青島地區知名老字號商標,其承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和廣泛的市場認可度,糾紛及時、高效化解對維護這一知名品牌的市場信譽、保障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度,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凸顯了司法在保護老字號品牌知識產權方面的關鍵作用。三是充分釋放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效能。調解促使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共識,不僅高效化解本案糾紛,還為雙方后續可能存在的其他糾紛提供了一種高效、和諧的解決思路,為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環境貢獻了力量。

三、黃島法院批量侵害圖片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調解案

原告:某圖片權利人

被告:多家教育培訓機構

基本案情及調解過程

2024年1月開始,黃島法院陸續受理涉轄區百家教育培訓機構的圖片侵權案件。原告以被告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及美術作品構成侵權為由,請求判令被告刪除侵權內容,並賠償經濟損失1萬至2萬元不等。

黃島法院依托府院聯動多元解紛機制,聯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區教育局啟動“四維聯動”調處程序。一是線上集約化解。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對案件進行集約化處理,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步調取案涉公眾號運營數據,確認侵權行為波及轄區近百家教育機構。二是專業調解介入。知識產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建“版權專家+教育行業代表+法律顧問”復合型調解團隊,採取“三步調解法”:第一步比對權屬証據鏈,確認87%案涉圖片具備完整著作權登記﹔第二步召開行業座談會,揭示教育機構普遍存在“網絡圖片隨意取用”認知誤區﹔第三步引入圖片平台公司參與調解,搭建版權許可合作通道。三是分類處置方案。針對已產生盈利性推文和非盈利性推文,按閱讀量折算賠償金﹔針對未商用文章,促成以正版圖片庫年度會員置換賠償﹔對立即整改的機構減免賠償額。四是司法建議協同。黃島法院聯合教育局向全區86家教育機構發出《規范網絡圖片使用司法建議書》,要求建立“三審制度”(內容審核、版權審查、法務終審),同步開展“五個一”專項行動,一次全面自查、一套管理制度、一場專題培訓、一份承諾書、一個版權素材庫。

最終,黃島法院對其中一件涉訴案件作出示范判決,其余以調解成功結案,被告累計支付賠償金8.6萬元,下架侵權文章173篇,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創新構建“行業治理+類案調解+長效機制”三維解紛模式。一是突破個案思維,通過數據篩查發現行業共性問題,運用示范調解引導批量案件高效化解﹔二是創設“賠償金+正版服務”置換方案,既維護權利人利益,又降低市場主體成本﹔三是發揮司法建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功能,推動行政主管部門將版權管理納入行業監管體系。該案推動區教育局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民辦教育機構年檢指標,建立“紅黃藍”分級預警機制﹔轄區教育機構侵權投訴量同比下降72%,為數字經濟時代化解群體性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可復制樣本。

四、嶗山法院歌曲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調解案

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

被告:某紡織開發公司

基本案情及調解過程

原告經權利人授權,依法取得兩首歌曲在互聯網廣告中影音同步行為的專屬權利。被告經營的網絡店鋪廣告中,兩次完整使用上述歌曲作為背景音樂,用於公司商品介紹,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原告發現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

嶗山法院將案件委托給青島市版權保護協會先行調解,協會根據案件性質指派專業調解員開展工作。調解員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向被告重點解讀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復制權的保護范圍,強調商業用途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律風險,讓被告認識到行為的侵權屬性。另一方面,調解員以促成版權糾紛實質性化解為原則,與原告多次溝通賠償金額。原告基於調解效率及被告的整改態度,降低了索賠金額,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同時被告立即下架侵權視頻並承諾規范后續版權審查流程。

典型意義

本案依托“法院+行業協會”協作機制,不僅通過調解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還充分發揮調解組織、調解員的專業優勢,針對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無授權使用網絡素材”現象,與法院聯合邀請部分企業代表,組織開展小型普法活動,依據《著作權法》及其立法精神,解讀《著作權法》不僅在於保護知識產權、鼓勵創新,還明確了著作權行使范圍,避免過度懲戒影響企業生存,力求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環境,優化營商環環境。通過專項普法,有效預防重復侵權,助力市場主體合法經營。

五、即墨法院攝影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調解案

原告:某傳播公司

被告:某社團組織

基本案情及調解過程

原告致力於自然景觀拍攝,被告未經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上使用案涉攝影作品進行宣傳。原告網上公証取証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費用。

即墨法院將案件委托給青島市市中公証處入駐法院的調解組織進行先行調解。因原告系省外公司,線下調解多有不便,成本較高,調解員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開展在線調解。期間,被告稱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並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構成商業性使用,侵權行為不成立。因庭外自行和解過程中雙方矛盾升級,被告一度拒絕調解。考慮到雙方雖然矛盾較大,但無實質性沖突,指導法官靠前做被告思想工作,耐心釋法明理,闡釋依據現有証據可以認定原告是案涉作品著作權人,被告行為存在侵權屬性,並告知其先行調解的優勢。后,被告主動聯系調解員,並積極配合調解工作。經指導法官和調解員分頭做工作,雙方就賠付金額達成一致,原告撤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微信公眾號刊附他人攝影作品引發的版權侵權糾紛。在自媒體快速發展的當下,此類糾紛較為常見,且法律關系相對簡單,但數量多、當事人多在外地,若線下調解將增加當事人解紛成本。即墨法院與公証處聯動調解,由公証處的調解員發揮調解優勢,為雙方當事人制定詳盡的調解方案,幫助當事人衡量訴訟與調解方案之間成本利弊。指導法官則發揮專業優勢,向雙方當事人就專業性法律問題釋法明理,通過電話、音視頻等在線解紛方式開展工作,最終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六、膠州法院商標權侵權糾紛調解案

原告:某食品公司、某餐飲公司

被告:某配料公司

基本案情及調解過程

某食品公司持有某食用香料注冊商標,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評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在國內獲得了諸多榮譽,具有較高知名度及商業價值。某食品公司以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某餐飲公司使用該商標。被告未經許可,使用與該商標相似的商品標識用於產品包裝。2024年11月,原告認為被告構成侵權,向膠州市綜治中心提交糾紛化解申請,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銷毀含有侵權商標標識的成品、半成品及包裝物,並賠償損失。

膠州市綜治中心收到當事人的解紛訴求后,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將糾紛分流至膠州市康元民商事調解中心開展調解,考慮到商標權糾紛專業性較強,本案由入駐綜治中心的法官團隊指導調解。在法官的指導下,調解員向被告釋明其行為的侵權屬性,借用其他品牌影響力也無法形成自己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難以在市場中佔據有利地位。被告承認侵權行為,並願意賠償損失,但主張此款產品銷售額較低,希望減少賠償數額。指導法官和調解員共同努力,向雙方當事人詳細說明調解的高效性、經濟性,並提出多個調解方案,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另一起涉該香料注冊商標使用權的侵權糾紛也在此模式下得以快速化解。

典型意義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強化提升了基層社會治理能力水平,通過積極整合資源力量,健全工作機制,推動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提質增效。本案調解中,根據當事人訴求,綜治中心依托專業調解資源,及時引導分流化解糾紛,又充分發揮入駐綜治中心法院的指導調解、以案釋法、訴調對接等便民服務作用,將矛盾糾紛化解於前端,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經濟成本,避免企業因訴訟影響正常經營,為后續同類糾紛依托綜治中心前端化解提供借鑒。

來源:青島中院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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