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傳染新生兒致其生病,該向月嫂索賠嗎?

新生兒家庭聘請月嫂本意是為了讓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顧,可月嫂身體狀況欠佳,甚至將病毒傳染給新生兒,致使其生病,月嫂應該給予新生兒家庭賠償嗎?近日,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未綜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本案的原告小花是一名新生兒,其父母聘請了專職月嫂李某以提供更加專業的護理服務。可沒過多久,小花的母親陳某發現李某在其咽喉處貼放膏藥,考慮到小花出生不足一個月,抵抗力低,便詢問李某是否生病。李某當即否認自己患病,表示自己能夠繼續照顧小花。出於謹慎考慮,陳某還是讓李某離開並暫停了護理服務。
當天夜裡,小花開始整夜哭鬧,鼻子裡也出現深黃色異物。第二天下午,陳某通過微信再次詢問李某是否患病,李某含糊表示自己是“肺上長了個東西,肝臟也不好”。又過了幾天,小花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陳某第三次追問李某身體狀況,李某終於承認自己早在離開那天就在醫院確診了肺炎。陳某夫妻二人這才明白,小花是被李某傳染了,於是立即帶小花去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小花確診新生兒肺炎,需要立刻住院治療。
剛剛出生的小花經歷了採血、輸液、插管等一系列治療措施,陳某夫婦十分心疼,將相關情況告知李某后,被告李某不僅不管不問,反而一味推卸責任,否認小花生病與自己生病的必然關聯,陳某夫妻遂以孩子小花的名義將月嫂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
根據被告在醫院的就診記錄可以看出,被告於2024年5月10日前后就已經出現咳嗽、白痰、惡心、頭疼,並伴有發熱的症狀,但其沒有將實情全部告訴陳某,只是含混地稱“肺上有個東西、肝臟也不好”,在5月18日住院確診肺炎后,才在陳某的追問下,於5月22日承認自己患上了肺炎,被告自患病后實際接觸原告達一周之久,該病症具有高度傳染性。
結合原告患上的新生兒肺炎以及患病的時間節點,平度法院依法認定原告受被告傳染以致生病存在高度蓋然性,被告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判決被告月嫂李某賠償原告小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0948.79元,限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被告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提醒】
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被告作為月嫂受雇於原告父母,來照顧新生兒和產婦,應以健康之軀並按照服務規范的要求盡心盡力為原告提供服務,也應對給雇主帶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新生兒家庭在聘請月嫂時也要擦亮眼睛,在護理期間在關注產婦與孩子的身體狀況的同時也要觀察月嫂是否存在異常情況,在月嫂身體出現不適后應立刻接受專業醫生診治,避免與產婦和孩子產生交叉感染,引發糾紛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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