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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進一步規范綠色礦山建設管理工作

2025年03月24日09:38 | 來源:大眾日報 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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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印發新修訂的《山東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綠色礦山的建設與申報、評估與核查、監督與管理等工作,加快推動山東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綠色礦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行科學有序開採,將資源開發對礦區及周邊環境生態擾動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

根據《辦法》,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採礦權人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全面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新建礦山應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准規范建設運行,由出讓登記機關在採礦權出讓時將相關要求、時限和違約責任納入出讓合同,正式投產后1—2年內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生產礦山、改擴建礦山應因地制宜,結合綠色礦山建設規范要求,加快升級改造,在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手續時,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與採礦權人簽訂綠色礦山建設合同等方式,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時限和違約責任等相關要求。

綠色礦山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各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實地核查和社會舉報認為存在綠色礦山建設方面問題的礦山,經查實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准但能夠限期整改的,應明確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期滿完成整改經有關部門復核認為滿足綠色礦山建設標准的,可保留綠色礦山名錄。經復核超期未完成整改,符合移出綠色礦山名錄情形的,由縣級或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求同級相關部門同意后,逐級上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求省級相關部門同意后,取消綠色礦山稱號,移出綠色礦山名錄,並向社會公告。(張文婷)

(責編:陳秋童、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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