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規程》於2月10日起實施。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規程》明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指設區的市,含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隻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參保人員新參保單位或本人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包含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
關於職業年金轉移接續,《規程》明確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之間流動時,應當一並申報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轉移接續。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隻轉移職業年金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省流動或與企業之間流動的,職業年金關系和基金一並轉移。參保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參保人員的新參保單位沒有實行年金制度的,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關系和基金不轉移,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業務系統中標識為保留賬戶,繼續管理運營。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跨省存在多個職業年金關系的,應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其他建立職業年金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職業年金關系轉移至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人員退休時,如現單位未實行年金制度,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仍按照保留賬戶繼續管理運營,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提交的待遇支付申請和相關材料,符合支付條件的,向省社保中心提交待遇支付申請,省社保中心依申請計發職業年金待遇。
參保人員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職業年金的,由本人向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個人欠費后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楊帆 實習生 邢奕萱)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