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開發區條例》3月1日起施行 探索優化“管委會+公司”等運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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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山東省開發區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層面不斷出台改革新舉措,加之山東省各類開發區體制機制改革不斷深化、創新驅動顯著增強,原有的《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山東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內容已不適應當前開發區發展需要。“為落實國家和省對開發區改革的要求,解決山東省開發區管理中的實際問題,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統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是省人大、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計劃的一類項目。”在會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省司法廳副廳長劉振遠介紹了條例出台的背景。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紹,在條例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始終堅持系統觀念,統籌考慮相關地方立法的制度設計,增強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保証各項制度規定協調統一、相互促進。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摸清當前開發區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切實針對問題進行制度設計。
條例共6章40條,包括總則、管理體制、規劃建設、產業發展、服務保障和附則。條例確立適用范圍,明確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產業發展、服務保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規定化工園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國家和省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方面,為進一步讓開發區集中精力抓經濟發展,條例對開發區管理機構履行的職責作了規范,要求其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同時明確開發區應當堅持發展實體經濟為主的功能定位﹔鼓勵創新開發區管理體制,探索優化“管委會+公司”等運營模式﹔要求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利於高質量發展、符合開發區功能定位的經濟管理權限,依法下放到開發區。
規劃與建設對提高開發區的綜合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單設規劃建設一章,明確要求構建布局合理、結構優化、功能協調、管理規范、各具特色的開發區發展格局,對全省開發區總體規劃、各設區的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的編制要求作了規定。
省商務廳副廳長張慶偉說,全省商務系統將以條例出台實施為契機,認真學法、普法,准確把握條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切實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劉一穎 劉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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