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應急廳公布6起重大事故隱患典型執法案例
為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警示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提高隱患排查整改質量,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山東省應急廳公布6起重大事故隱患典型執法案例。
一、定陶某藥業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超量儲存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2024年4月19日,菏澤市定陶區應急局執法人員根據省應急廳化工園區復核組反饋的問題,對定陶潤鑫化工產業園內定陶某藥業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涉嫌超量儲存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企業危險化學品原料倉庫超量存放過氧化氫溶液[含量50%]、三乙胺、醋酸酐、金屬鋰,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隱患判定標准》第二十條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停止使用危險化學品原料倉庫。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菏澤市定陶區應急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對該企業作出處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東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証上崗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2024年12月1日,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部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對東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肌氨酸鈉車間2名胺基化工藝操作人員李某、徐某鳳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第二條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將李某、徐某鳳2人調離崗位,未取証前不得上崗從事胺基化工藝作業。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急管理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對該企業作出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淄博某礦業有限公司採場頂板未按設計採取支護措施、人員定位系統運行不正常未及時修復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2024年7月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東局會同淄博市應急局、淄博高新區管委會執法人員對淄博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600m水平生產礦房節理、層理發育,頂板鬆石、危石未檢撬,且未按設計採取支護措施,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第一章第十九項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檢查還發現,該企業人員定位系統歷史軌跡中無崔某平、趙某宗、邊文某、郭某濤、邊士某、邊某友、苗某國等7人於2024年5月16日參加-600m水平主排水泵聯合排水試驗的下井信息(照片顯示均下井作業),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第一章第三十一項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從-600m水平礦房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採掘施工。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淄博高新區管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對該企業作出處3.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新泰某石材有限公司未採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違法行為案
2024年6月5日,泰安市應急局執法人員會同安全專家,對新泰某石材有限公司開展非煤礦山企業專項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410至+440運輸道路坡度為17.6%,大於設計坡度(最大9%)10%以上”,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第二章第九項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立即停止使用+410至+440運輸道路。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泰安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對該企業作出處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博興某皮革有限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前未進行作業審批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2024年9月19日,濱州市應急局第七交叉執法組會同博興縣應急局,對博興某皮革有限公司開展“四項整治”異地執法,執法人員通過視頻監控回放和現場核驗方式,發現該企業水廠車間揉制工序員工於2024年9月15日14時15分進行有限空間(轉鼓)作業,作業前未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對企業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影像証據》。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博興縣應急局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實行一案雙罰,對該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分別作出處1.7萬元、0.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沂南某塑膠有限公司干式除塵系統未採取爆炸防控措施、正壓吹送粉塵未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2024年8月22日,沂南縣界湖街道辦事處對沂南某塑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干式除塵系統未採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該企業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未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從生產車間撤出作業人員,並暫時停產停業。
該企業對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沂南縣界湖街道辦事處按照沂南縣應急局安全生產委托執法工作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對該企業作出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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