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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進一步規范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

2024年12月03日09:58 | 來源: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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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2月2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涉企信息歸集公示應用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全省各級政府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為。《管理辦法》明確,行政處罰信息、“雙隨機、一公開”等抽查檢查結果相關負面信息、不實承諾信息公示期限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3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重點工業產品領域和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最短公示期1年。鼓勵企業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最短公示期屆滿后,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信用修復,提前終止公示。本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涉企信息歸集與公示,《管理辦法》提出,涉企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各級政府部門通過山東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交換共享至公示系統(山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涉企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接收信息向社會公示。涉企信息歸集公示方式應當以數據共享為主,通過關聯匹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標識,實現系統間數據互聯互通,避免重復建設和重復採集。各級政府部門應當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提供、誰負責”原則,規范本單位涉企信息的提供、審核、撤銷與更新等工作,確保公示信息真實、完整、准確、及時。企業對其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對公示期限與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提出要建立完善公示系統(山東)與省信用平台信用修復協同聯動機制。公示系統(山東)自收到省信用平台信用修復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終止或更新公示相關信息。其中,市場監管部門信用修復信息由公示系統(山東)共享至省信用平台,省信用平台自收到公示系統(山東)信用修復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終止或更新公示相關信息。

涉企信息共享與應用方面,《管理辦法》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探索依托公示系統(山東)向社會公示企業不實承諾信息,實現承諾信息記錄公示、守諾情況核查、不實承諾處理、失信懲戒、信用修復閉環管理。實施守信激勵措施,增加公示系統(山東)榮譽信息公示功能,支持各級政府部門為守信企業提供更多精准幫扶,提高守信企業獲得感。

對涉企信息管理與異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辦法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公示系統(山東)向政府部門反饋,經核實符合異議條件的,處理結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公示系統(山東)應當及時更新信息。(陳曉婉)

(責編:公雪、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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