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13部門重拳出擊依法嚴格事故懲戒 推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安全生產責任的核心是企業主體責任落實,而依法嚴格事故懲戒又是倒逼和推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的關鍵。實踐中,事故企業責任輕落實、難落實、不落實,仍然是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非常突出、極難解決的問題。為此,必須強化事故企業制裁懲戒措施,對企業加強源頭治理和過程管理的同時強化結果倒逼,採取最嚴厲、最嚴肅的事故懲戒措施,切實提高事故企業違法成本,讓企業在發生事故后所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遠大於、高於企業因不講安全、忽視安全而獲得的違法收益。隻有這樣才能起到殺一儆百、以儆效尤、引以為戒的警示作用,深入推進同行業、同區域企業深入落實主體責任。
11月25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聯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等13部門,出台了《關於依法嚴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懲戒推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魯應急發〔2024〕13號,以下簡稱《意見》),從8個方面提出23條具體措施。
一、創新實施精准的事故責任認定。依法嚴格事故懲戒,首先要嚴肅認真開展事故責任溯源,精准認定事故責任,進而倒逼企業在各層級、各環節、各崗位真正提升安全生產意識,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意見》規定,事故責任認定要不打折扣、不做選擇。既要追究事故企業主體責任,又要依法追究參與生產經營項目的分承包單位責任,倒逼強化外包單位管理。既要追究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又要追究未依法履職的相關人員責任。嚴懲實際控制人,依法將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一並作為企業第一責任人實施事故處罰。嚴格“一崗雙責”查處,對負有相關業務工作職責的其他負責人要追究其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事故責任。堅決落實“全員責任制”,依法追究企業未履職的相關部門、車間、班組、崗位人員的事故責任。對故意增加管理層級,層層推卸責任、設置追責防火牆的,發生事故要依法追究集團公司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創新實施嚴格的行政處罰罰款。《意見》明確,要堅決依法實施“一案雙罰”,不得以企業罰代替個人罰,或以個人罰代替企業罰。要在按照事故等級依法對事故企業處以事故罰款的同時,對符合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情形的事故企業,依法處以罰款數額2倍至5倍的罰款,從嚴量化責任企業事故罰款,做到嚴懲重裁。對未依法履職導致發生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都要按照事故等級處以事故罰款,對違章指揮、強令組織違章冒險作業等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處以事故罰款,做到失責必罰。對存在謊報瞞報事故的,要專門對謊報瞞報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不得以事故處罰代替謊報瞞報行為處罰,或以謊報瞞報行為處罰代替事故處罰。
三、創新實施全面的行政處罰措施。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有關事故懲戒措施規定,《意見》提出,要對事故企業依法採取停產整頓措施,對因重大事故隱患未排除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依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發現事故企業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証安全的,也要依法採取停產整頓措施。停產整頓期滿后,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和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建設和施工。企業拒不執行停產停業措施、有再次發生事故的現實危險的,要依法對事故企業採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事故企業符合法定關閉條件的,要按規定提請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對負有責任的事故企業依法暫扣或吊銷有關許可証件,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証書。
四、創新構建事故調查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生產安全事故中的刑事責任追究,需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溝通協作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為充分彰顯事故調查在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辦理中重要作用,《意見》強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証據使用﹔事故調查報告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意見,經法庭查証屬實且事故調查程序合法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意見》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全案証據,准確認定犯罪事實和追究責任人員范圍,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要依法審判,確保案件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相統一。
五、創新完善事故刑事調查制度。為了強化危害生產安全刑事犯罪責任追究,《意見》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業,要啟動刑事調查,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事故企業責任人員刑事責任。對事故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按照“誰簽字、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採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防止以罰代刑、有罪不究、降格處理。在依法推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罪名實施時,要做到合理確定罪名、客觀准確量刑、罪責刑相適應。對規定的法定從重情形,要從重實施刑事處罰,從嚴懲戒犯罪行為,切實做到刑事責任追究到位。
六、創新強化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事故調查認定機制。為更加高效地收集証據、固定証據,避免因錯過最佳取証時間而導致証據滅失或犯罪嫌疑人串供的情況,事故調查要強化行刑銜接,司法機關應提前介入,推動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事故調查認定。《意見》提出,對涉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當地司法機關要盡快立案並履行司法程序。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線索、材料移交屬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需要對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事故企業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詢問,或需要對涉嫌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了解辦理進展情況、復制相關証據材料的,屬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要依法配合協助和提供支持。
七、創新實施系統的監管懲戒措施。《意見》創新實施一系列管用實用的措施,打出監管懲戒的“組合拳”,讓事故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寸步難行。對發生事故的企業,根據事故等級和危害程度,按規定將失信信息及時歸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將上一年度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納入新年度執法計劃,至少進行1次“全覆蓋”執法檢查,並增加不少於1次的動態檢查﹔充分發揮保險費率的價格杠杆和調控作用,按規定提高保險費率﹔按規定撤銷安全生產標准化等級﹔對事故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條件的復查復核和相關資質的動態核查,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証,降低或撤銷相關資質﹔限制或取消年度內推薦事故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參與評比表彰的資格。
八、創新完善部門間協作配合機制。為了強化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在事故辦案領域的銜接配合,《意見》提出,要建立報警案件查處與事故調查銜接制度,公安機關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警信息后,要報告本級政府或通報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或通報后,要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調查,進一步防范和打擊瞞報事故行為。為了強化監管部門與相關業務部門在事故信息領域的協作配合,《意見》還提出,要建立事故信息通報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對上一年度相關行業、領域的死亡事故信息及時通報給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電力監管等部門單位,相關部門單位在信譽評級、項目核准、招標投標、用地審批、証券融資、銀行貸款、財政獎補、有序用電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懲戒措施,予以調整、限制或禁止,倒逼企業嚴格履行主體責任。
來源: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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