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全國生態日:青島中院、濰坊中院聯合發布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萬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養以成。”大自然是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生物多樣性是地球生命共同體的血脈和根基。為提升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力度,促進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在第二個“815全國生態日”之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案例選取了青島、濰坊兩地法院審理的8個具有典型意義的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案件,涉及環境資源刑事、民事公益訴訟等類型,保護對象涵蓋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等,體現兩地法院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服務保障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生態文明建設職能作用,開展跨區域司法協作,對轄區內危害生物多樣性犯罪進行源頭、鏈條治理,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法治意識,積極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為打造生態文明建設高地凝聚力量。
1.曾某某等三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4日、12月9日,王某、劉某從曾某某處購入金毛狗蕨11株,后在青島市嶗山區某花卉市場對外出售牟利。案發后公安機關在王某處查獲未出售的金毛狗蕨6株﹔在曾某某處查獲未出售的福建觀音蓮座蕨28株、德保蘇鐵15株、金毛狗蕨66株。經鑒定,上述查獲的德保蘇鐵、金毛狗蕨、觀音蓮座蕨均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單株金毛狗蕨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賠償總價值1076元,單株福建觀音蓮座蕨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賠償總價值588元,單株德保蘇鐵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賠償總價值1274元,上述植物的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及修復費共計11836元。
裁判結果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某、王某、劉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為均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曾某某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專家評估費用111535.40元﹔王某、劉某分別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專家評估費用4945.30元。
典型意義
珍稀的野生植物是自然與人類歷史文化的寶貴遺產,其攜帶的遺傳資源是關系國家生態安全和生物安全的核心戰略資源。德保蘇鐵是國家一級保護植物,金毛狗蕨、觀音蓮座蕨為國家二級保護植物,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生態安全、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非法採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對生態環境及整個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害,均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近年來,青島市查獲、審理的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犯罪案件,涉案植物大多通過花卉交易市場流轉,本案依法對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被告人判處刑罰,加大對危害國家重點植物犯罪行為源頭打擊、鏈條打擊力度,彰顯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理念,為此類案件審理起到示范作用。
2.張某某等二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吳某某夫妻二人在江蘇省常州市經營花卉店。2022年5月22日,張某某從廣州市荔灣區某花卉市場詹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觀音座蓮蕨11株,吳某某分別向姚某、崔某出售觀音座蓮蕨各1株,后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2023年4月18日,公安機關從吳某某處查獲觀音座蓮蕨2株,其余7株去向不明。經鑒定,查獲的4株觀音座蓮蕨均為合囊蕨科蓮座蕨屬密脈座蓮蕨,為國家二級保護植物。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對張某某、吳某某判處刑罰並判令其承擔生態修復費用及生態服務功能損失5537.18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某、吳某某積極繳納罰金,退繳違法所得560元,並全額繳納生態修復費用、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和專家評估費用。
裁判結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為均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張某某、吳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560元,依法予以沒收﹔張某某、吳某某共同繳納生態修復費用及生態服務功能損失5537.18元。
典型意義
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生態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珍貴的綠色寶藏,保護野生植物資源對改善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生物多樣性下降趨勢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珍貴瀕危植物保護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保護植物就是保護人類的未來。本案二被告人作為花卉經營主體,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賠違法所得、繳納罰金並履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義務,法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了刑事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的有效銜接,既對犯罪行為進行了有力打擊,又最大程度實現了生態環境的修復。通過公開開庭和法治宣傳,引導全社會關心關注野生植物,實現治罪與治理並重,達到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目的,起到普及法律知識和提高全民生態環保法律意識的作用,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共同守護綠水青山。
3.王某某等二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王某某通過網絡聯系、快遞發貨的方式,從趙某某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藪貓一隻,該藪貓系趙某某從俄羅斯購買后托運回國后賣給王某某。藪貓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公約(2019)附錄II。法院另案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王某某和趙某某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二人判處拘役及罰金。本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某、趙某某承擔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和寄養費用。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藪貓在我國核准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王某某、趙某某雖不是藪貓的直接獵捕者,但其實施非法收購出售藪貓的行為為獵捕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其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損害有直接因果關系,依法判決王某某、趙某某連帶賠償涉案藪貓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寄養費共計19781.24元。
典型意義
生物多樣性關系人類福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人類必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加大生物多樣性保護力度,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藪貓系外來物種,主要棲息於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以鼠類、鳥類、魚類、蛙類以及蝗虫等為食,對於調控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實施危害國內或國外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都可能構成違法犯罪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二被告的行為侵害了野生動物資源,影響了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區域性生態平衡,威脅生態環境安全和生物多樣性,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判決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保護野生動物和維護生物多樣性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法院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對查獲的藪貓進行救助,而非放歸自然,既彰顯了保護野生動物的愛心和決心,又有效杜絕了外來生物對我國生態系統的潛在威脅。
4.某藝術中心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某藝術中心系經營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其在未依法取得收購、出售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先后購入大王蛇3條、穿山甲1隻、熊掌4隻,將部分野生動物做成菜品銷售。案發后,公安機關從某藝術中心查獲大王蛇1條、熊掌1隻。經鑒定,大王蛇為孟加拉眼鏡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保護動物名錄》﹔熊掌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穿山甲於2020年6月被確定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經評估,該藝術中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野生動物損失83000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07500元。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藝術中心違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將其做成菜品銷售,為獵殺野生動物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對生態破壞有直接因果關系,造成野生動物本身及生態價值損失近百萬元,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某藝術中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悔改態度較好,且申請用勞務代償方式承擔部分懲罰性賠償,法院判決某藝術中心賠償野生動物損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懲罰性賠償共計108余萬元,懲罰性賠償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承擔。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對預防同類型損害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案被告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野生動物本身及生態價值損失近百萬元,依法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本案經被告申請,以提供有益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勞務承擔部分懲罰性賠償,在依法懲罰和教育被告的同時,還有利於通過其環境公益勞務引導他人共同保護生態環境。2021年1月,青島中院與青島市檢察院聯合制定《關於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勞務代償工作的暫行辦法》,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勞務代償做出規定,對包括適用勞務代償的范圍和原則、協助執行單位的選定、勞務代償的實施和監管、履行完畢的確認等進行規范,為全市公益訴訟案件勞務代償工作提供了依據和指導。本案宣判后,某藝術中心在勞務代償協助執行單位的組織下參與了對當地餐飲企業宣講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和發放宣傳單等,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本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懲治非法交易、經營野生動物行為,革除爛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堅定立場。
5.丁某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丁某某先后從曾某某、劉某(均另案處理)處共收購8棵蘇鐵在其經營的濰坊市奎文區某花卉市場店內銷售。2021年11月、2022年1月,丁某某在明知蘇鐵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情況下仍非法出售給張某(另案處理)3棵蘇鐵,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300元。2022年8月1日,偵查機關從丁某某處扣押蘇鐵1棵。2022年8月5日,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蘇鐵為蘇鐵科蘇鐵屬叉葉蘇鐵,蘇鐵屬植物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2021年)中的一級保護植物。案發后,丁某某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收購、出售蘇鐵的事實﹔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300元。
裁判結果
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積極賠償接收、轉運、救護安置和后期養護費用,並公開賠禮道歉,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丁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典型意義
蘇鐵是現存最古老的種子植物,被譽為植物界的大熊貓,是地球上幸存下來的珍貴活化石,屬於國家一級保護植物,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和極高的科學研究價值,對保護珍貴瀕危物種、維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懲處破壞生態資源犯罪的同時,督促被告人積極履行修復賠償義務,對涉案蘇鐵進行救護安置和后期養育,是貫徹修復性司法理念的生動實踐,對保護珍貴瀕危物種、維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被告人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發揮了警示教育和犯罪預防作用,提高了社會公眾的生態資源保護意識。
6.孫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間,孫某某非法收購、出售蒙古百靈鳥共計8隻,韓某某購買其中3隻並造成死亡,經認定,上述蒙古百靈鳥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核定價值共計40000元。在訴訟過程中,公益訴訟起訴人昌邑市人民檢察院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孫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5250元﹔孫某某、韓某某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5000元﹔孫某某、韓某某在濰坊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經專家評估,每隻百靈鳥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為1050元。依據《陸生野生動物基准價值標准目錄》,蒙古百靈每隻基准價值為1000元。
裁判結果
昌邑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鑒於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孫某某、韓某某的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失,破壞了生物多樣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5250元﹔孫某某、韓某某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5000元並在濰坊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野生鳥類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較高的生態價值,對維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作用。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並未局限於個案的懲治和打擊,除了對破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定罪量刑,還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責任、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即實現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修復,也向全社會彰顯了合力維護生態平衡及生物多樣性、保持人與動物和諧共處,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服務環境資源等方面的作用。
7.陳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陳某某通過微信交易、物流發貨的方式出售給王某某(已死亡)19隻玳瑁標本、11隻綠海龜標本,王某某給陳某某轉賬10.35萬元。經東北林業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該19隻玳瑁為龜鱉目海龜科玳瑁標本、11隻綠海龜為龜鱉目海龜科綠海龜標本。2022年6月27日,經浙江海洋大學鑒定,該19隻玳瑁標本、11隻綠海龜標本均為幼體。經臨朐縣價格認証中心鑒定,玳瑁幼體標本每隻6000元,綠海龜幼體標本每隻4800元。涉案價值共計16.68萬元。案發時,玳瑁和綠海龜均被列為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函[1988]144號)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臨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國家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制品,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典型意義
綠海龜,這一被譽為“活化石”的海洋旗艦物種,不僅是地球生態系統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更是人類共同保護的寶貴財富,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和極高的科學研究價值,對保護珍貴瀕危物種、維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法院在依法懲處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行為的同時,也向社會公眾明確了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嚴重法律后果,法院判決不僅震懾了潛在的違法者,還增強了公眾的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深入人心,體現了法律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8. 崔某等二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7日,崔某在某網絡交易平台發布出售信息,鞠某某與崔某聯系后,由崔某以1000元錢的價格,向鞠某某出售綠鬣蜥蜴1隻。2019年10月10日,崔某以1100元的價格再次向鞠某某出售綠鬣蜥蜴一隻。后鞠某某將購買的2隻綠鬣蜥蜴飼養於其位於高密市家中,案發后綠鬣蜥蜴被移交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救助。經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2隻綠鬣蜥蜴均為美洲鬣蜥蜴,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2019)附錄II。
裁判結果
高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崔某、鞠某某違反國家關於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規定,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崔某、鞠某某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崔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判處鞠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典型意義
美洲鬣蜥蜴是被列入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2019)附錄II中的瀕危野生動物,現存數量稀少。崔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出售、鞠某某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美洲鬣蜥蜴,均嚴重違反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律的相關規定,破壞了國家的生態環境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應嚴厲打擊。我國全面禁止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行為依法公開審理、宣判,表明了人民法院堅定履行職責的決心。“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群眾要從自身做起,充分關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樹立環保意識,共同守護美麗家園。(張麗麗 時滿鑫)
來源: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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