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針對家庭教育實踐中父親缺位的普遍現象,條例規定父親、母親應當共同發揮在未成年子女成長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突出父母的言傳身教、親情陪伴。”7月25日下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東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明確提出,父母承擔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會后,在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國典說,從制度層面看,山東省迫切需要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精神,結合山東實際,制定一部全面、系統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八章五十三條,主要規定了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原則、內容和方式方法,家庭教育工作機制,政府、學校、社會的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等內容,將於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一級巡視員石曉介紹,條例堅持系統思維,著力完善家庭教育體制機制,夯實父母的家庭教育責任,構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旨在凝聚家庭、學校、政府、社會各方合力。
針對教育“內卷”現象和普遍的家長焦慮,條例明確全社會應當樹立科學的人才觀、成才觀和教育觀,作出優化教育環境和社會風氣的倡導﹔同時引導父母理性對待未成年人的成績和興趣,用全面、客觀和發展的眼光評價未成年人。
石曉介紹,條例細化補充家庭教育的指引內容和方式方法,既明確了親自養育、共同參與、潛移默化等10項有益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又規定不得採取溺愛、放任等不適當方式實施家庭教育,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優化補強家庭教育制度供給,條例還專設“特別促進”一章,充分發揮民政、公安、教育行政、檢察院、法院、婦聯等部門和單位的職能作用,為留守、困境、涉案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特別促進措施。
省婦聯副主席岳利娟說,將充分發揮婦聯系統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的作用,加強對社區和村家長學校等指導服務站點的指導,持續深入加強文明家庭建設﹔同時,結合“愛心媽媽”結對關愛行動,盡力為留守、困境、涉案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服務。(劉一穎 劉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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