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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辦法》9月起施行

2024年07月01日09:28 | 來源:大眾日報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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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辦法》近日印發,明確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粉塵涉爆、涉氨制冷、城鎮燃氣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都應當建立內部舉報制度,並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挂安全生產舉報公告牌,列明舉報獎勵政策以及舉報渠道。《辦法》從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工作協調機制,將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核查、獎勵等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支持、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舉報處理工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舉報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舉報的受理、核查、獎勵以及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舉報網址、電話、通信地址、辦公地點等各類舉報渠道,並加強宣傳。舉報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舉報事項核查處理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舉報事項核查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舉報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舉報對象的,由舉報事項核查機關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舉報對象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付玉婷)

(責編:鄭浦麗、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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