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矛盾糾紛化解在成訟之前(人民時評)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使矛盾糾紛發生后能及時就地實質化解
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矛盾糾紛化解方式。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前不久在浙江考察時指出:“要堅持好、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我國擁有14億多人口,素有“以和為貴”的文化傳統,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規模較大,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充分發揮調解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近日,全國調解工作會議在京召開,表彰了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國有人民調解委員會69.3萬個,人民調解員317.6萬人,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41.2萬人,覆蓋城鄉和重點領域、重點單位的調解組織網絡基本形成。2022年,全國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各類矛盾糾紛1494萬件,其中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成功675萬件,大量矛盾糾紛被人民調解這道“防線”化解在成訟之前,有力促進了社會和諧。
著眼未來,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使矛盾糾紛發生后能及時就地實質化解,才能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從鄰裡關系到家庭矛盾,從山林土地到房屋宅基地,發生在基層群眾身邊、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如果久拖不調、久調不成,容易“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比如,有的調解只是給糾紛畫了個“逗號”,卻沒有畫上實質化解的“句號”,導致糾紛最終進入訴訟,既給當事人增加訟累,又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糾紛調解貴在“及時”和“就地”。要化解矛盾更快些,以法理情相結合及時妥善化解﹔也要距離群眾更近些,把糾紛化解在群眾家門口,推動源頭預防、就地實質化解糾紛。
人民調解是全社會共同的事業,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應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凝聚調解工作合力。當前,一些地方的調解工作還有一定改進空間。比如,有的地方訴調對接延伸不到位,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機制不夠健全﹔有的地方存在“各管一段”現象,在促進矛盾糾紛實質化解方面還需加強溝通協作。必須進一步完善調解工作格局,做好人民調解,做實行政調解,做強司法調解,做優行業性專業性調解,促進各類調解協調聯動。同時,努力打通“數據孤島”,實現相關業務協同、信息共享。要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實現對矛盾風險的動態感知、精准分析,提高預測預警預防風險的能力。
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調解工作貼近群眾、貼近一線,一場場調解也是一堂堂普法公開課。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在更高層次、更廣領域發揮好調解的基礎性作用,廣泛引導和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促進矛盾糾紛有效分流、及時調處,就能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匯聚更多力量。
《 人民日報 》( 2023年10月23日 第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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