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以法治手段引導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有的放矢)

張月昕

2020年12月21日08:4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以法治手段引導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有的放矢)

綠色發展是新發展理念的重要內容,就其要義來講,是要解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問題。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日益增長,期盼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環境更優美。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民法典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以法治手段引導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總括性規定,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為將綠色原則體現在民法典各分編中提供了依據。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實現法治與新發展理念同頻共振,對於培養人們的生態道德和行為習慣,推動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深入人心,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民法典的綠色原則為建設生態文明、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民法典在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還將其融入具體規則之中,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實踐深入開展。民法典物權編規定了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遵守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規定,成為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的前提條件。這就以具體條款對民事主體行使用益物權提出了綠色環保要求。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構成了對用益物權的法定限制。物權編還明確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合同編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這就要求市場經濟活動應當遵循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民法典中這些綠色條款,將生態文明理念落實到民事主體的日常生產生活中,確保民事主體的經濟社會活動處於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所能承受的限度內,民事權利具有更加豐富的綠色內涵。民法典夯實推動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法律基礎,有利於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理念,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風尚。

建設生態文明,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需要通過法治手段解決生態領域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對於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必須予以法律制裁,用法律保障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提升公眾環保意識和生態道德。在這方面,民法典同樣作出相應規定。侵權責任編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侵權責任作出專門規定,設立了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並要求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侵權人對能夠修復的生態環境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明確了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侵權人賠償的損失和費用類別。這些規定為我國生態環境侵權的民事賠償提供了依據,能夠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行為起到預防和懲戒作用,有助於更好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是民法典有關生態環境立法的基本追求。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民法典確立的一系列保護生態環境的措施,必將在維護人民環境權益、化解矛盾糾紛、建設生態文明中發揮積極作用。

(作者單位:中國農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 人民日報 》( 2020年12月21日 第 09 版)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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