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首次!濟南醫保、公安聯手重拳打擊“騙保”

2020年09月09日12:57  來源:濟南報業全媒體
 
原標題:山東首次!濟南醫保、公安聯手重拳打擊“騙保”

  9日上午,濟南市委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新時報記者在會上獲悉,《濟南市醫療保障局、濟南市公安局關於建立協作配合嚴厲打擊醫保基金使用欺詐犯罪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印發,在全省范圍內,濟南醫保、公安兩部門率先聯合,重拳打擊“騙保”違法犯罪行為。

  《意見》適用於濟南市醫療保障行政執法與案件查處和移送銜接工作,包括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將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需要追究醫療保障領域行政責任的案件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移送。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與案件查處和移送銜接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醫療保障領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移送、偵查、立案等工作。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情節及造成其他后果等,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刑事案件追訴標准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按照我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移送要求,向公安機關移送。

  對醫保欺詐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依法辦理。對有証據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人有逃匿或者銷毀証據跡象,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可以派員介入。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的涉嫌醫保欺詐犯罪案件,應當按照《山東省醫療保障重大行政執法集體審議工作規則(試行)》規定,報集體審議決定。同意移送的指定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專門負責移送工作。集體審議決定批准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后1個工作日內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案情復雜、是否涉嫌犯罪難以認定的醫保領域違法案件,可以邀請公安機關參加案件討論或書面向其咨詢。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並抄送公安機關,不得停止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移送案件前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或撤銷案件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市公安機關對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並在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公安機關審查發現涉嫌醫保欺詐案件移送材料不全的,可以提出補充調查意見,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補充調查。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自行調查或初查,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實施指定管轄。

  公安機關對接受的案件應及時進行立案審查,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7個工作日內將案卷材料退回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對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送達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退回案卷材料和涉案物品。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需要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証、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

  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醫保欺詐案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接受,並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公安機關。十三、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案件咨詢制度,對案情重大、復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証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咨詢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醫保專業性問題咨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針對違法犯罪易發、高發的領域和環節,可以聯合執法。在依法調查取証時應互相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醫療保障部門在辦案過程中,為保証其履行職責或防止發生危險事態,必要時可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協助。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聯動配合,確保工作銜接順暢,案件查處及時有力。

  各部門在查處醫保欺詐案件時,要從維護社會秩序和醫保秩序穩定的大局出發,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醫保欺詐違法案件過程中,對發現有犯罪嫌疑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決不能以罰代刑,用行政處分代替刑事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趙璐)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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