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文:各縣(市、區)可組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2020年08月02日08:57  來源: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
 
原標題:山東發文:各縣(市、區)可組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7月31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

  意見指出,各市要積極培育本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規范運作,及時整改或出清虛假出資、直接或變相抽資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各縣(市、區)可組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或入股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確保2020年年底前實現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市級全覆蓋,並向經濟相對發達、需求旺盛的縣(市、區)延伸,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關於印發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堅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准公共定位

  (一)加強擔保機構管理。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國有企業出資並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各市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經市政府研究確定后,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確定我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聚焦擔保主業。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按照國辦發〔2019〕6號文要求,積極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增信,堅持保本微利運營,不得為政府証券發行、政府平台融資提供擔保服務,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股權投資。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農”主體,力爭3-5年內實現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達到80%以上。(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堅持降費讓利。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龍頭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擔保龍頭機構)要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實行優惠再擔保費率,參照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再擔保業務收費標准,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收費,原則上分別不高於其承擔風險責任的0.5%、0.3%,引導擔保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四)夯實體系基礎。各市要積極培育本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規范運作,及時整改或出清虛假出資、直接或變相抽資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各縣(市、區)可組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或入股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確保2020年年底前實現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市級全覆蓋,並向經濟相對發達、需求旺盛的縣(市、區)延伸。(省財政廳負責)

  (五)加強體系建設。支持省級擔保龍頭機構通過爭取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股權資金、財政注資、吸引市縣級政府入股、整合現有擔保機構等方式,逐步做大做強,擇優對市、縣(市、區)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股權投資,或者建立再擔保合作關系。(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銀擔合作機制

  (六)夯實合作基礎。省級擔保龍頭機構要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層面合作,引導其下放審批權限、降費讓利等。各銀行分支機構和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主動對接,積極創新金融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審批綠色通道,推行集中審核、批量准入,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優化風險分擔機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共同參與的風險分擔機制,原則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比例不低於20%。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勤勉盡職原則,落實貸前審查和貸中貸后管理責任。銀擔任何一方追償資金扣除追償費用后,按約定風險分擔比例分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八)建立資本金動態補充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與支小支農業務拓展、擔保代償和績效考核情況挂鉤的資本金動態補充機制。鼓勵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入股與無償捐資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通過做大做強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確保其具備充足擔保實力和代償能力。(省財政廳負責)

  (九)建立再擔保風險補償機制。規范開展再擔保業務代償補償。其中,對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開展的符合條件的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省級擔保龍頭機構開展的符合條件的業務,劃分代償率小於1%、1%—3%、3%—5%、5%—8%四檔,分別按照再擔保代償額的100%、80%、60%、50%補償﹔原擔保機構代償率超過5%時,省級擔保龍頭機構暫停業務合作。各市、縣(市、區)可參照省裡做法建立健全擔保風險補償機制。(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建立擔保機構獎補機制。統籌中央財政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資金,優先獎補擴大小微業務規模、降低擔保費率、創新成效明顯的市(縣)。各市(縣)要及時制定資金分配方案,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平均擔保費率1%以下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已享受其他保費補貼的機構不再重復獎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化監管考核

  (十一)加強績效考核。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突出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保本微利運營、發揮增信作用等政策導向,評價結果與政策支持、資金支持、薪酬激勵等情況挂鉤。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省級擔保龍頭機構的績效考核,各級財政部門牽頭負責本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考核。(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完善激勵機制。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內部支小支農考核激勵機制,適當提高小微和涉農貸款考核權重,實行內部資金轉移優惠定價。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和“三農”發展。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出台盡職免責辦法,對依法合規妥善履職的工作人員予以免責。(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淨化行業生態。對長期不開展業務、偏離融資擔保主業,或異化為投資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銷、吊銷其經營許可証﹔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融資擔保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從事融資擔保業務的非持牌機構,堅決依法予以取締。對嚴重資不抵債、失去償付能力的高風險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依法及時出清。(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六、加強協同配合

  (十四)建立聯動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責任擔當,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組織實施。省財政廳聯合各有關部門對實施意見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跟蹤分析。省級建立統計通報制度,擔保業務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統計並按季通報。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在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供給、加強銀擔合作、落實盡職免責等方面進行督導。鼓勵省融資擔保企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為行業監管提供有益補充。青島市可參照有關規定,出台相關政策措施。(各級、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各地要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融資擔保機構融入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等。推動建立綜合金融服務平台,實現社保、工商、市場監管、稅務、司法等部門信息的互聯互通。完善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區域風險防控。(各級、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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