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發文:這20種証明不應由居委會和村委會出具

2020年05月19日09:5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原標題:六部門發文:這20種証明不應由居委會和村委會出具

  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六部門聯合出台意見,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証明工作。

  意見提出,將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証明工作的規范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証明大本營”等現象。

  意見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証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証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各地區要在與証明事項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銜接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証明事項清單。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証明事項清單的証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証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

  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証明工作。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証明、不應出具証明以及應當由相關部門出具証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列明辦事指南,避免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防止出現工作斷鏈,最大程度確保居民群眾辦事創業方便。

  另外,意見還列出首批20項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証明事項清單,包括親屬關系証明、居民身份信息証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証明、居民養犬証明、無犯罪記錄証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証明(表現証明)、人員失蹤証明、婚姻狀況証明、出生証明、健在証明、死亡証明、疾病狀況証明 、殘疾狀況証明、婚育狀況証明、居民就業狀況証明、居民個人檔案証明、居民財產証明、遺產繼承權証明、市場主體住所証明、証件遺失証明。(央視新聞客戶端)

  圖片來源:民政部網站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