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污染舉報 環境治理公眾參與很重要

2020年05月09日09:55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原標題:獎勵污染舉報 環境治理公眾參與很重要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建立和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建立和實施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舉報獎勵制度,是健全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構建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共治大格局的重要舉措。

  公眾舉報污染,既是義務,也是權利。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保護堅持公眾參與的原則,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公眾“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公眾廣泛而有深度的參與,是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力量源泉。

  重獎污染舉報,彰顯了政府鼓勵環保社會監督的決心與誠意。環境保護法規定,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環境保護部出台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作為《環境保護法》的重要配套細則,支持和鼓勵公眾“對環境保護公共事務進行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要求“設立環境保護有獎舉報專項資金”。

  實行有獎舉報或有獎征集線索,對社會影響大的疑難案件實行重金懸賞,是刑事犯罪案件偵查破案中十分重要的經驗。近年來,多地紛紛修訂有獎舉報規定,大幅度提高獎勵額度。

  2016年,江蘇省靖江市環保局對實名舉報該市馬橋鎮原侯河石油化工廠“毒地”污染,促成最高檢、環保部、公安部國家三部委第一次聯合挂牌督辦的周建剛獎勵3000元。之后,靖江市政府又獎勵其30萬元。合計獎勵達30.3萬元,創下了當時全國一次環保舉報的最高獎金額。

  2019年11月14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針對塘廈、鳳崗、清溪、樟木頭4鎮范圍內的企業,試行為期一個月的涉嫌違法排放含磷工業廢水行為有獎舉報政策,舉報一經查實,將對舉報人予以最高50萬元獎勵。有獎舉報公告發布后,群眾參與積極性空前高漲。短短一個月內,市生態環境局收到各類違法排污線索近600條,梳理整合有效線索76條,查實51條,發放獎金1600萬元。

  實踐証明,真金白銀的重獎污染舉報,彰顯了政府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決心,有助於激發公眾舉報污染的熱情,從而構建群防群治、眾志成城的環保防線。

  獎勵有效舉報,是適應當前環境治理形勢的需要。過去,工業企業污染物的排放大都為固定場所,有問題也容易被發現、查實、解決。而近年來,環境污染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特點。一些環境污染行為刻意規避環境監管部門的“眼睛”,最典型的就是危險廢物異地偷埋偷倒。有的用船舶、槽罐車長距離運輸,利用夜晚、節假日在荒僻的山溝、河流等不易被人們發現的時間和地點偷偷填埋、排放、傾倒。也有的利用基建的時機,將危險廢物偷偷填埋在自己廠房下面。這其中的許多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卻很難被發現。對此類蓄意污染環境行為的發現,更多的有賴於公眾的舉報。

  獎勵有效舉報,不必苛求舉報者的“動機”。現實中,舉報人的動機確實多種多樣。有的出於環境公義,有的是所謂的“借環保說事兒”。如意在打壓商業競爭對手,有的是因征地拆遷補償沒談攏,甚至就是看不慣某個老板……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其實,評判一個人或一件事,主要看事實和效果。隻要舉報的污染問題確有其事,對促進問題解決發揮了重要作用,不管舉報人出於什麼動機,都應按規定予以獎勵。

  獎勵有效舉報,不必苛求舉報內容完整。受客觀條件限制,有些舉報人對舉報內容表述得不夠完整、全面,但隻要對問題的查証提供了關鍵的指引、思路或人証、物証、書証等証據,就應當予以肯定和鼓勵。當前,一些蓄意的環境污染犯罪,有時行為人系高智商、高學歷的專業人才,事先進行了反偵查策劃,手段狡詐、行為隱秘、方式多樣,通常外人很難掌握全部的事實。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有時系其自己懷疑、推測的情節或聽說的情況,只是屬於“線索”。但線索往往是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得以偵破的鑰匙,具有重大價值。對此,也應鼓勵,當獎照獎。

  獎勵有效舉報,應注重舉報人的信息保護。“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其中就蘊含著風險回饋的道理。環境污染舉報,通常分為實名舉報和匿名(化名)舉報兩種。有些人出於自身或家人安全等多方面的考慮,對自己的舉報行為並不願意為外人所知曉。重獎污染舉報人,是否公開其真實姓名等信息,也應尊重舉報人的意見。如其本人不願意公開,政府表彰獎勵或媒體宣傳報道時,都應遵從其個人意願,保護其個人信息,確保不向外部泄露。

  (賀震 作者為東南大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研究院特邀研究員)

(責編:劉穎婕、邢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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