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高院消息,4月8日上午,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原黨委書記、主任竇玉明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竇玉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914.997萬元、美元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9年11月20日該案開庭審理現場(資料圖)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竇玉明先后利用擔任山東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8個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招投標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現金、美元等共計折合人民幣921.9034萬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竇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竇玉明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竇玉明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其家屬代為繳納罰金,可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竇玉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李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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