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辱罵毆打防控工作人員,嚴懲不貸!

2020年03月10日10:02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原標題:疫情期間辱罵毆打防控工作人員,嚴懲不貸!

湖北省竹山縣劉某某沒想到自己竟然可以“走紅”網絡,但卻是以一種不光彩的方式——想要去親戚家串門,卻不服從政府疫情管控措施,辱罵並抓傷勸返他的執勤干部,結果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

最近一段時間,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每周一批的頻率陸續發布了四批共27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頻率之高、力度之大,十分罕見。記者注意到,典型案例中,妨害公務罪佔4起,湖北竹山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位列其中。這4起妨害公務犯罪案例緣何入選典型案例?襲擊警察為何從重處罰?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張曉津向本報記者深度解讀了這些典型案例背后的諸多思考。

4起妨害公務犯罪案例緣何成為典型

最高檢日前披露,截至2月25日,全國檢察機關辦理了妨害公務犯罪案件935件1220人。從統計數據看,妨害公務罪在涉疫情相關犯罪中高居第二位,僅次於詐騙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具有傳播速度快、感染范圍廣、防控難度大的特點,加之春運期間人員流動性大,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了極大挑戰。自疫情發生以來,各地陸續出現了妨害相關工作人員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的妨害公務犯罪案件,而且數量不少。為保証防疫秩序和社會秩序,檢察機關需要對此類犯罪予以依法打擊。”張曉津說。

與其他涉疫情刑事案件相比,妨害公務犯罪案件具有怎樣的犯罪特點?湖北竹山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等4起案件緣何入選為典型案例?

針對記者的提問,張曉津分析指出,從這4起案件中可以看到,相較於以往的妨害公務案件,當前妨害公務罪的突出特點,一是暴力性,二是不遵守防控措施要求,即以暴力妨害防疫人員執行防控措施。例如前述的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中,劉某某無視政府限制人員流動的禁令,對在疫情防控檢查崗現場執勤的干部張某某和執勤警察進行毆打、謾罵﹔又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王某某妨害公務案中,王某某不聽從疫情防控巡查人員對其遵守居家隔離規定的勸導,攻擊工作人員,將工作人員臉部、頸部抓傷﹔再如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中,王某拒絕疫情防控人員要求其測量體溫進入小區的要求,將工作人員打傷﹔還有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鄧某某妨害公務案中,鄧某某違反公司酒后不能上崗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間出入公司必須佩戴口罩的要求,毆打防控人員,造成惡劣影響。

“這4起案例有的發生在鄉村,有的發生在城市,也有的與公司生產經營秩序相關,各有其特色,但都具有典型性。”張曉津表示。

疫情當前,檢察機關辦案“不減速”

記者發現,這4起妨害公務犯罪案件都是正在辦理過程中或者剛剛完結的案件,“十分新鮮”。發布之后,不少網友留言:“依法防疫,對那些不配合,甚至阻礙破壞防疫工作的人必須依法嚴肅處理。”“疫情當前,檢察機關還能保持高效辦案,點贊!”

“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立足於從快從嚴辦理涉疫情案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積極介入在當地有影響的案件,引導公安機關取証,實現了快捕快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張曉津指出。

張曉津說,我們應當看到,疫情不可避免給偵查取証、確保辦案質效帶來一定的影響,越是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越要注重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辦案中的作用,教育、引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實供述,提高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

據介紹,關於疫情期間的辦案方式,最高檢下發相關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應以案卷書面審查、電子卷宗審查為主要方式,盡量不採取當面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証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可以採取電話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談。

張曉津透露,在湖州南潯王某某妨害公務案中,湖州市南潯區檢察院採用視頻會議方式介入,引導完善政府關於防疫措施的書証等証據,后期又利用遠程視頻訊問了王某某。

社區工作人員被認定為侵犯客體於法有據

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動員了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責任,實施管控措施。有不少細心的網友發現,在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中,受侵害的是街道辦事處負責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公務人員。

“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納入疫情期間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是有法律依據的。”張曉津介紹說,“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將以下三類人員納入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范疇:一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

張曉津進一步解釋道,早在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中,就將“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納入了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這次疫情防控期間,‘兩高兩部’的上述《意見》延續了這個立法解釋的精神,將上述人員納入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而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就屬於這個范疇。”

維護國家法治權威,暴力襲警必須從重處罰

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王某某妨害公務案、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鄧某某妨害公務案兩起案例,受侵害的都是公安民警。其中鄧某某妨害公務案,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從重處罰。

“人民警察是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的重要力量,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捍衛國家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安寧的職責使命,襲擊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不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權益,更是對正常社會秩序的破壞,從根本上損害的是國家法律尊嚴和權威。”張曉津指出,疫情防控期間,警察在各項防控措施的執行上發揮著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因此,對襲擊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體現了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維護國家法治權威、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我國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277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這次‘兩高兩部’的《意見》重申: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張曉津指出。

辦理涉疫情案件注重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優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記者注意到,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王某某妨害公務案、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辦理過程中,均適用了該項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間發揮了怎樣的作用?張曉津指出,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身而言,對於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都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疫情不可避免會給偵查取証、提高案件效率帶來一定影響,通過教育和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助於推動相關証據的完善,有助於案件事實認定,也有助於案件從簡從快處理。

張曉津表示,檢察機關在辦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時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簡化庭審程序,擴大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比例,保証從嚴從快要求的落實。(徐日丹)

(責編:翟晨曦、聶俊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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