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勞動權益十問十答

2020年02月11日10:07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防疫期,勞動權益十問十答

2020年鼠年春節,新型肺炎疫情牽動著人心。疫情防控期間,各地為勞動者權益保障出台了一攬子方案。對於企業用工、勞動者收入和休息休假等企業與職工共同關注的10個問題,記者進行了採訪和梳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目前,各地正在眾志成城抗擊新型肺炎疫情。不少地區為遏制疫情擴散,對進出人員加強管控。為減少人員聚集,繼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后,各地又相繼決定延期復工。

一些職工擔心,復工時間延遲期間有工資嗎?如若因出現疑似症狀被隔離,誤工怎麼辦?為此,記者匯總了防疫期間職工關心的熱點問題,並採訪了專業人士為大家解疑釋惑。

復工時間延長,期間有工資嗎?

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明確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星期一)起上班。隨后,多地下發相關通知,延遲企業復工時間。

對於國辦延長的3天假期,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李娟告訴記者,這是國家根據疫情做出的安排,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而對於各地延遲復工時間的工資發放,記者梳理發現,各地標准並不統一,不少省市尚未明確延遲復工期的性質和工資支付標准,仍需等待具體解釋出台。

職工若被隔離,有工資嗎?

1月24日,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記者注意到,一些城市隨后出台的相關指引通知中,將因疫情無法勞動分為隔離治療期和在家休養期,隔離治療期按規定支付工資,而在家休養期按醫療期支付。

春節期間連著請了幾天假,能銷假嗎?

近日,有網絡平台匯總了延期復工網友關心問題的榜單,位列第一的是“年假如何銷假”。在北京工作的趙妍也很關注這個問題,為了能在春節有更多時間和家人團聚,她連著請了幾天年假,“現在國家延長了假期,不知道請的假能不能銷?”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師認為,延遲上班能否銷假應分類討論,首先是國務院統一延長的3天假期,他認為該期間為休假性質,不屬於工作日,用人單位應當准許員工撤銷假期申請或增加對等時間的年假天數。

而對於各地為防控疫情而出台的延遲復工時間,洪桂彬說,從全國各地陸續出台的意見看,該期間准許用人單位安排在家辦公、協商安排年假,他認為延遲復工期間仍屬工作日屬性,用人單位可協商安排年假,對於之前員工申請單位亦批准的年假,“除非單位同意否則不應撤銷”。

患病或隔離期勞動合同能終止嗎?

《通知》指出,隔離期間企業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醫護人員感染新型肺炎算工傷嗎?

1月23日,人社部發消息稱,醫護及相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針對已參保並被認定為工傷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各地正在開辟工傷保障綠色通道,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優先處理,並精減証明材料,開辟工傷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時落實相關待遇。

因疫情未能及時復工發工資嗎?

由於疫情防控,一些城市暫停公共交通運輸,這導致一些職工因疫情不能及時復工。對此,參考北京市人社局1月23日印發的《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李娟建議,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而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若因疫情導致企業用工短缺,怎麼辦?

李娟建議,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來保持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建議當地人社部門准許企業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因疫情導致企業經營困難,能裁員嗎?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人社部提出,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同時,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地規定的辦法執行。

一些社保業務未能及時辦理,能延期嗎?

人社部日前發文允許參保企業和個人延期辦理業務,這意味著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同時,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保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並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

仲裁失效期已過,還能申請仲裁嗎?

《通知》提出,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責編:翟晨曦、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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