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禁用“冒煙”非道路移動機械 違規者將處5000元罰款

2020年01月10日09:11  來源:大眾日報
 
原標題:山東禁用“冒煙”非道路移動機械 違規者將處5000元罰款

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9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今年2月1日起,山東省將施行《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實施精准打擊。這是山東省首次出台針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規章,也是全國首例專門為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量身制定的省級政府規章。

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以壓燃式、點燃式發動機和新能源為動力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常見的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叉車、聯合收割機等均在其列。2019年7月5日,在濟南平陰瑞誠翡翠郡項目建筑工地上,鑄誠集團使用的一台挖掘機獲得山東省首個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編碼。半年多來,編碼行動在全省各地陸續推開。

目前全省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為50萬台左右。據測算,一台機械的排放量相當於60輛國四排放標准的卡車,嚴重污染大氣環境。“山東省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起步比較晚,尚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污染物排放底數不清,各有關部門的職責界定不明確,已經成為打贏藍天保衛戰的短板之一。”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副廳長崔鳳友介紹。

登記管理方面,《規定》提出新增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自獲得所有權之日起30日內,向就近設區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提供登記信息。現有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規定提供登記信息。

違規處罰方面,《規定》明確了多種違規處罰情形。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的罰款:使用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和有明顯可見煙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擅自拆除、破壞或者非法改裝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裝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崔鳳友介紹,《規定》實施后,山東省從源頭、作業場內、綜合執法三方面入手加強監管。在山東省生產、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准。各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單位落實“三個不得使用”:對不編碼、身份不明的機械,不得使用;排放超標、明顯有可視黑煙的機械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內,不符合低排放規定的機械不得使用。

(責編:鄭浦麗、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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