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出台禁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

經查証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獎勵舉報人300元至500元

2020年01月08日15:31  來源:青島日報
 
原標題:青島出台禁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

青島市市公安局、市財政局近日聯合印發《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對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且經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查証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給予舉報人人民幣300元至500元的獎勵。

《辦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發現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可通過撥打本地“110”報警電話或公安機關對外公布的舉報電話向公安機關舉報,也可直接到公安派出所舉報違法行為,舉報處理機關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舉報人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應當及時、准確,遵循時效性原則,在發現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時立即進行舉報,便於公安機關固定証據和查處。

《辦法》規定,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且經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查証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舉報內容在查處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給予舉報人人民幣300元至500元的獎勵。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証件、住址和聯系電話等有關資料,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証。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有效証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有特殊情況的,舉報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受理部門申請其他領取方式。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同一違法行為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原則上隻獎勵第一舉報人﹔對於補充舉報新線索的,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

《辦法》規定,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或者泄露線索給他人舉報、違反其他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藺君妍)

(責編:鄭浦麗、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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