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台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定價成本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查或監審

2020年01月08日09:00  來源:大眾日報
 
原標題:山東出台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定價成本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查或監審

日前,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印發《山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以規范我省學前教育收費管理,維護學前教育機構和學前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辦法》首先明確了幼兒園收費項目和定價權限,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幼兒園保育教育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幼兒園收費項目,其收費標准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分級管理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同時,《辦法》明確了收費標准的制定原則和程序。對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以及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行保教費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費收費標准。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准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或調整。未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公辦幼兒園,其收費標准可以適當上浮。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准根據辦園成本、辦園水平、市場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調整。

《辦法》強調加強成本調查監審,為科學定價提供依據。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保教費定價成本的調查或監審。公辦幼兒園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定期調查或監審,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行定調價成本調查或監審。對公辦幼兒園的成本調查或監審報告應抄送同級財政、教育等部門。

《辦法》規定了收費行為規范,幼兒園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相關內容。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施收費,應與家長簽訂協議,明確保教費、住宿費等收費標准、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准的,應於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王原)

(責編:聶俊穹、胡洪林)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