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青島市城市管理局獲悉,日前《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印發施行,值得關注的是,在該《裁量基准》中,對青島市即將於1月6日實施的生活垃圾強制分類,有了更加詳細的行政處罰裁量規定。
《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為,“輕微:首次查處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罰款﹔一般:第二次查處的,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較重:第三次查處的,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罰款﹔嚴重:第四次查處的,對單位處三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百二十元罰款。”
針對特別嚴重的行為,即第五次查處,對單位處四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百五十元罰款﹔查處六次及以上的,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裁量基准》還規定,將有害垃圾與其他種類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上述裁量基准提高一個階次處罰。
對不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或分類收集點的行為,《裁量基准》同樣規定了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等級,其中“收集容器、設施或分類收集點種類齊全,但數量缺失不足五個的,或垃圾投放指引牌缺少不足五個的,或者分類投放設施的標識和指引牌不規范、不標准的”行為屬於輕微等級,處五千元罰款﹔“缺失四類收集容器的”行為屬於特別嚴重的行為,處五萬元罰款。
《裁量基准》同樣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規定的行為,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基准。其中對不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生活垃圾的,將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款﹔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場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影響生活垃圾及時處置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要求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王萌 孫慶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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