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如何發放?近日,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關於轉發人社部規〔2018〕4號文件做好我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通知》,對定期獎勵、及時獎勵等認定和發放標准進行明確。
《通知》規定,定期獎勵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開展,其中,嘉獎、記功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為優秀檔次的,原則上給予嘉獎;連續3年年度考核為優秀檔次的,可以記功。獎勵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可以結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進行。
給予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嘉獎1500元、記功3000元、記大功6000元(省委、省政府記大功12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獎金。
經批准的定期獎勵,由獲獎工作人員所在事業單位發放獎金;及時獎勵由提出的部門或單位發放獎金。發放獎金所需經費通過發放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不計入獲獎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及時獎勵一般由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提出申報,跨行業、跨部門(單位)的獎勵事項由牽頭部門(單位)提出申報。必要時,縣(市、區)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統籌開展。對參與處理全省范圍重大專項和重要突發事件人數較多的,給予記大功人數一般不超過參與人員總數的1‰,最多50名;嘉獎、記功參照定期獎勵比例(名額)確定。參與工作人數較少的,根據業績貢獻,由獎勵決定單位結合實際確定。
已獲得事業單位人員、集體獎勵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復獎勵。
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作出的獎勵決定,應當在獎勵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獎勵決定原件報送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通知》提出,各級事業單位實施獎勵所需証書、獎章和獎牌,按照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向設區的市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的廠商訂制。各市確定的廠商,須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張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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